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基因工程、纳米科学、人工智能)之一,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发布了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发展规划。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各级法院系统几乎同时启动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探索工作。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大数据+法院、人工智能+法院的浪潮前赴后继,全国法院涌现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法官e助理”等智能化系统,智慧法院使得法院工作从无纸化到自动化再到智能化的飞跃,以实现用科学技术解放法院人双手到解放法院人大脑的转变。然而人工智能的运用特别是在司法中的运用,同样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亟需我们作出回应并切实加以解决,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提升。
人工智能司法运用之局限
在“法官e助理”等人工智能系统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两个矛盾,一是技术发展的局限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度之间的矛盾;二是人工智能工具属性的单一功能与法官办案充分运用法、情与理的矛盾。
(一)技术发展的局限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度之间的矛盾
从理论上来讲,这些技术能减轻法官压力,提升办案质量,实际来说是法官要先对这些工具绝对的认可和信任。我们知道法官的办案过程是一种演绎推理的过程,需要法官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去,倾听所有人的诉求,考虑所有当事人的请求并为其判决陈明理由。人工智能的功能本质是将专家智慧以数据的形式长久储存,并通过对各种数据的深度分析与智能运算帮助人们处理各种法律问题。数据的准确度和多样性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工智能如果要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司法裁判的分析工具,必须以充足、客观、真实且结构合理的法律大数据为基础。基于此,主动推送的案例或者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当下案件的实际情形,自动撰写的文书是否符合法院认为的各种观点,这些不确定性加速了法官对辅助工具的否定,当工具使法官发现了一次不正确的结果,很难让法官还有兴趣去尝试这些需要花时间去做的辅助性应用。因为几乎所有的辅助性应用都是基于数据的归纳和分析,所以,数据的录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现在法院的各项卷宗材料录入工作虽然交给了专业扫描人员,但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扫描操作覆盖率和正确率会受影响。这样一来,辅助性系统同样会受到不完全数据的影响,以致无法作出判断或者错误判断。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的单一功能与法官办案充分运用法理情的矛盾
如果说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能作出法官认为可行的判决,那么替代法官办案还尚有一丝机会。但是人工智能的优势是自主学习和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更多的是基于理性的分析,而诉讼参与人很多时候提出的非理性要求、情感性需求的时候,机器便无法作出应答。日本著名人工智能专家松尾丰所说:“民事诉讼,尤其是离婚或者财产继承等纠纷,由于包含着很多情感因素及需要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协调等,也许还是由人来处理比较合适。我估计,比起让机器告诉你说‘你的主张被法庭认可的概率是15%’,很多人可能更愿意与律师面对面地交谈,这样当事人或许更容易接受。”尽管会向当事人劝说技术的正确性和绝对性,但会减少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感,他们会感觉与机器的对话始终是冰冷的,何况人在很多时候都需要获得一种情感上的安慰而非理性的结果。
当然,由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和新现象,绝对不限于上述所列,人工智能的法治化应当是当前必须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议题。
破解局限之道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要法律规制,法律规制需要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作出精准反应,即人工智能的法治化需要与时俱进和智能化的司法予以配套和保障。
(一)注重人工智能领域人才的培养和促进人工智能系统相关企业发展,确保研制出高质量的智能系统
据媒体报道,我国人工智能的人才缺口超过500万,供求比例仅1:10,在我国人工智能科研成果和专利申请量逐年上升之际,不得不说,后续人才储备和供不应求问题开始凸显。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副理事长、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教指委副主任、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黄河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谈到,到2020年我国人工智能人才缺口达750万,2025年将达到950万,大数据及人工智能专业人才招聘人数却将猛增6倍以上。在我国今年各大高校公布的自主招生简章中,很多一流高校都纷纷增加了人工智能这个新专业。清华大学新增了“人工智能学堂班”,首批预计招收30人,北京大学也在2019级正式启动“机器人工程”本科专业。人工智能技术要求从业者要有良好的数学学科素养,具备扎实的算法分析、程序设计、计算系统方面的基础,还要有很强的形象思维、灵感思维能力。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德毅对人工智能人才培养的破局之道指出,首先,需要理解真正的“智能”的内涵。人工智能人才培养的基础是人脑认知,为此,智能科学与技术应覆盖五个二级学科:机器人与智能系统、知识工程、机器感知与模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与理解、脑认知基础。不仅要关注芯片、控制、智能网联和计算几个应用衍生学科,而且要扎根学科认知的基础,设立全面的学科体系。其次,应该平衡人工智能理论和产业落地的关系,在学科体系上应更注重培养人才的实践操作能力,关注成果落地转化,而对于遥远的高深理论研究则是少数专业所需要的,走进市场、产业需求才是高质量人才必备的。最后,人工智能专业人才的培养应该吸取此前分隔过细、缺乏整体把握的专业设置教训,应该最初培养人才对人工智能专业所需技能的全局掌握,做到心中有数,视野开阔,而并非仅仅钻入到算法、编程等局部知识中,从全局技能中激发人才自主创新和前瞻视角。
(二)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助力办案质效提升
尽管人工智能在事务性的工作上可以取代法官,但是在案件判决上不能完全由人工智能裁定,因为每个案件案情和当事人的情感不一样,必须依靠专业法官的审判经验和针对案件差异性作出合理判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时,我们以为可以通过智能系统,匹配到历史案件数据,通过算法分析,得出精准的判决结果; 但是我们要警惕算法单纯利用数据堆积和抽取分析带来的局限性和不准确性等弊端,必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所以,未来对法官的要求不是越来越低,而是会更高。
(三)提升办案团队利用现代化科技办案素养
科技素养涉及信息意识和运用信息技术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信息化时代的一项基本能力。要主动适应信息化要求,切实提升信息素养,养成勤于应用、善于应用先进信息系统的习惯,提高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破解司法工作难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法官人工智能和算法等新技术的培训,提高其运用能力,让新技术辅助司法裁判,保证司法改革各项目标的实现。正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资深刑事法官徐世亮所言:“审判是一门艺术,有些事情机器干不了。”他举例说,同样是盗窃3000元钱,一种是为生活所迫,另一种是游手好闲,那主观恶性能一样吗?判决结果也会不一样。“做了这么多年刑事法官,越发觉得法律绝对不是硬邦邦的,这恰恰体现了司法的价值。‘206’会提高办案效率,成为一个越来越合格的法官助理,但不可能取代法官”。上海高院副院长黄祥青说:“我们对‘206’的角色有一个清晰合理的设定,就是让它来识别浩繁的卷宗,防止人工遗漏,提取呈现有用的信息,然后由法官来判断。”
司法文明的提升是法院技术的进步,但它永远也只能是法律文化的进步,而标志法律文明内容的进步始终都是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人工智能给法官带来的仅仅是辅助的力量,真正衡量公平正义的不是常人无法理解的机器算法。人工智能给人带来的这么多反思,正是由于它作为新型技术的独特魅力所在,笔者相信更多服务于法院的人工智能应用会越来越智能,真正提升法院工作的效率,为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更多的科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