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圆满闭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际,8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的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张家口)基地在张家口市崇礼区正式启动,并成功举办研究基地首次学术交流活动即“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
共建基地启动和首次学术交流,标志着一个“平等合作、资源共享、注重实践、突出重点”的多领域、国际化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得以搭建。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准确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弘扬“胸怀大局、自信开放、迎难而上、追求卓越、开创未来”的北京冬奥精神,推动我国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的实际行动,也是着眼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加强服务保障新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重大举措。
“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河北省体育局协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进行,旨在为冰雪运动蓬勃发展和后奥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探寻有力法治支撑。会前,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等10个省(市、自治区)法院一并提交了有关学术论文。会上,全国范围10余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应邀出席会议,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等地法院作者一同参与了学术交流。与会者聚焦冰雪运动法律问题,主要围绕民事法律问题、涉知识产权问题、行政法律问题、多元解纷问题4个研究方向开展交流讨论,并形成重要共识。河北高院副院长徐茂明、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炜、河北省体育局副局长王彪、河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何秉群分别主持4个讨论单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南京体育学院体育产业与休闲学院教授闫成栋、潍坊学院法学院教授朱文英、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马法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袁钢、河北师范大学教授贾文彤、北京安杰(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寿志、河北省体育学院副教授郭锐依次在4个讨论单元作主旨发言、论文点评,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宏俊作会议总结。
现将学术交流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与会者纷纷把目光投向冰雪运动风险承担理论和观念普及,并将其作为推动冰雪运动成为一种当代生活方式的基础工程。
关于域外法律规范借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通过美国1979年《科罗拉多州滑雪安全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发展演变以及相关的一些案例,分析了该法保护滑雪场的立法立场。特别是1990年因阿斯本滑雪公司诉佩尔案而导致对该法的修正中,科罗拉多州立法机构引入滑雪者承担“滑雪的固有危险和风险”概念,使滑雪场免于承担大量索赔责任。尽管之后法院试图通过格雷文案来剥离一些这种保护,然而2004年修正案又否定了此做法,继续坚持宽泛的“滑雪的固有危险和风险”理论,这背后固然有美国滑雪业利益各方博弈的因素,但通过“滑雪的固有危险和风险”豁免一些滑雪场对滑雪者的伤害责任,降低滑雪场与滑雪伤害侵权诉讼相关成本,保护滑雪场的运营和滑雪业的发展,也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关于完善冰雪运动相关主体责任。有的作者以危险源为视角,从来自于冰雪运动参与者本身的危险源、场所经营者方面的危险源、第三人的危险源等方面,以因果关系加以评判。有的作者认为应强化滑雪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滑雪运动自身特点、滑雪者自身条件、滑雪场设施设备完善程度、滑雪场制度管理、滑雪场与滑雪者之间合同约定等综合认定。有的作者提出应加强青少年冰雪运动保护,区分青少年自身、学校教育机构、冰雪运动场馆等不同主体在伤害纠纷中的责任归属,加强监督管理,推行强制冰雪运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展多方保障,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冰雪运动经营场所的格局。
关于统一涉冰雪运动案件司法裁判尺度。有的作者提出自甘风险规则构成要件应当包含受害人明确知悉相关风险、受害人明知风险仍自愿参加、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风险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自甘风险规则完善,建议明确文体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文体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被限定在合理区间、明确未成年人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范围等。有的作者建议重构涉冰雪运动案件过错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则,将涉冰雪运动案件确定为特殊侵权类型、引入滑雪领域专家证言等。有的作者以短道速滑这一体育项目为蓝本,对比赛中出现的伤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加以分析,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为基础,提出构建竞技体育多维责任体系。有的作者建议区分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并分析类型特点,建议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将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有的作者提出划分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相关责任,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一体对待,以疫情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障碍认定合同是否能够变更、应否解除。
二、关于涉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体育赛事、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与会者对冰雪运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格外重视。
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潍坊学院法学院朱文英教授从新修订体育法对体育无形资产的规定出发,分析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争鸣及目前法律争议、司法困境,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项整体、复合型权利,其权利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提出单独作为一项权利以民法典予以保护,新修订的体育法为司法实践利用民法典予以保护提供了依据。有的作者认为根据体育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系统规定的路径,应进一步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权利范围、权利受到侵害后损失计算等问题。
关于规制隐性营销。有的作者提出隐性营销的构成要素需满足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关元素进行营销活动、足以让人相信产品与奥林匹克运动存在关联两点,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相区分,现行法律框架下隐性营销的裁判路径,可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进行规制。有的作者建议根据行为方式确定法律性质以伏击营销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平衡赞助效益与运动员利益,采用多元化的行为治理措施,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构建科学侵权要件证明规则。有的作者提出由行业协会积极引导和规范冰雪运动赛事营销行为,约束潜在的隐性营销行为的发生。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规制网络隐性营销的条款,增加冰雪运动赛事隐性营销的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的作者就保护对策建议建立健全冬奥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协商解决机制、完善冬奥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规范和治理隐性市场侵权行为、加大对新媒体侵权行为的有效控制等。
三、关于行政法律问题研究
滑雪等高危体育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制度写入新修订体育法,与会者对解释、完善以及其他配套规范深表关注。
关于涉冰雪运动的行政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袁钢在全面分析基本背景、表现形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明确体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厘清边界,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建立体育调解-体育仲裁-诉讼介入+诉讼监督的衔接机制和体育纠纷解决的咨询与援助制度。同时建议建立独立的体育行政调解制度,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调解,调解范围主要包括体育民事纠纷、体育竞技纠纷等,体育刑事纠纷、完全体育行政纠纷除外。
关于体育行政纠纷救济途径衔接。有的作者提出可以先通过体育行政调解、体育行政复议等体育行政系统内部资源解决,后求助于体育仲裁或行政诉讼的途径,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新修订的体育法特别增加“体育仲裁”章节,明确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得建立中国体育仲裁机构“有法可依”。建议构建完善我国体育行政复议制度并作为体育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明确畅通我国体育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体育行政纠纷遵循“穷尽内部救济原则”,明确体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对接程序。
关于涉体育赛事行政赔偿。有的作者通过对近五年来涉体育赛事集体土地上房屋行政赔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分析了案件特点、现象成因等,提出要尊重特定历史背景、规范事实查明思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合理认定直接损失等审理思路,以因果关系+注意义务确保客观性,以适当弥补+充分赔偿确保公平性。
四、关于多元解纷问题研究
当前,一个全球瞩目的中国冰雪体育市场正快速拓展,与会者均认为多元、妥善化解冰雪运动普及和冰雪产业发展中的各类纠纷,意义重大。
关于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北京安杰(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寿志从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单项体育组织内部救济程序等角度,分析了新修订体育法下的体育仲裁多元化解方式,并就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裁决进行实体法律方面审查、何为“体育仲裁受理范围”、何为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境外体育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是否会受到我国在《纽约公约》做出的“商事保留”等考量,结合案例提出了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有的作者认为体育仲裁在性质上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新修订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受案范围,建议加快制定体育仲裁法,为我国各地设立体育仲裁机构提供法律依据,在新修订体育法规定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同时设立体育仲裁庭,各级体育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员信息库,并加快和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国际化建设。
关于建设专业化人民法庭。有的作者建议在冰雪运动聚集地设立冰雪运动专业化人民法庭,明确专业化审判定位、明确服务地区核心功能定位,合理运用互联网技术以及落实繁简分流、加快审裁速度,提高裁判专业化水平等措施,快速妥善化解因冰雪运动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做到人民法庭功能与城市功能相匹配。
关于深化京张司法协作机制。有的作者提出要深入探究影响京张两地统一高效解决纠纷机制构建的根源性问题,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完善京张两地司法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纠纷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索研究相关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
经过深入、热烈的交流讨论,与会者形成了一些重要共识。主要有:一是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结合司法实践,深入研究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等体育运动纠纷领域前沿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冰雪产业发展法治保障机制,抢抓“后冬奥”契机,高度关注法治护航的重点领域,在服务“南展西扩东进”战略、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等方面展现新作为。三是进一步健全体育行政纠纷救济,寻求更便于体育运动开展的管理方式,探索搭建更加成熟、定型的联动救济途径。四是进一步推进冰雪运动多元解纷,全面优化旅游滑雪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体育纠纷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对接规范,畅通行政权、司法权与社会组织自治权的权能衔接。
交流会结束后,与会专家对本次学术交流给予高度称赞,一致认为主旨报告有深度有高度,发言交流多层次很充分,是一次研讨交流深入、取得丰硕成果的法治盛会,对冰雪运动法治保障问题的持续深入研究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借鉴作用,有助于形成更多推动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的有益举措。下一步,河北高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继续深化与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兄弟法院的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司法实践和学术资源的结合优势,主动应对、超前对接不同时期冰雪产业布局在司法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助力冰雪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以一幅冰雪画卷,展开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