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采用伪装手段让毒品等违禁品继续流转,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处于可控状态,在最终交易阶段将所有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侦查破案策略。在国际禁毒组织的支持下,各国制定了侦查中的毒品控制下交付相关程序及证据规则,形成了完备的司法制度。
立法实践
侦查中的毒品控制下交付由美国执法部门首创,然后国际法进行了规范确认。1988年,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将控制下交付予以确认。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将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从违禁品犯罪扩展到贩卖妇女、儿童,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弹药等犯罪。
各国执法机关积极运用联合国组织从全球毒品治理的高度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在打击毒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毒品控制下交付都有不同程度的成果展现。波兰的《警察法》《边防法》《国内安全和情报法》等法律,对控制下交付作了规定。法国在《刑事诉讼法》关于毒品犯罪特殊程序规定中,增加了控制下交付特殊侦查手段。德国的《刑事程序指南》,详细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日本颁布了《毒品特例法》,澳大利亚也制定了《控制下交付条例》。
程序和条件
各国执法机关对毒品控制下交付的程序和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程序。一是申请。在澳大利亚,侦查人员认为条件成熟时,应向上级提出申请,由澳大利亚各州的警署签发授权控制下交付取证措施实施证书。在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以口头、电话等方式提出,但是,在合理的时限内必须补全取证手续。在美国,决定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案件,侦查当局必须事先向检察官申请并得到批准,通常会得到一个批准号码。二是受理。英国的审批机关是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的海外部门。在丹麦,控制下交付的请求必须送交国家警察部,由其进行审批并授权。奥地利则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启动必须得到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批准。波兰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审批机关有多个:警察、边防、安全部门、海关等。三是批准。澳大利亚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审批。批准授权书应包括申请者的名字,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等内容。在美国,经过检察官批准后,允许实施无害的控制下交付措施,但应是“部分无害”,即必须保证有一部分真品。
条件。澳大利亚在这方面规定很细。一是案件适格。必须是有可能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二是掌握了一定的信息和证据。侦查当局必须是基于合法的侦查目的,掌握了麻醉物品种类和部分证据事实。三是过程可控。在实施过程中,侦查机关和人员要有能力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监督与报告
各国对毒品控制下交付设计了严格的监督制度。
控制方法。在日本,控制下交付适用于与违禁品有关的所有犯罪。控制方法有“原装移动”和“无害移动”两种。“原装移动”是指不替换毒品而将其隐藏在货物中移动;“无害移动”是指用无害物替换毒品后移动。在侦查实务中,一般根据犯罪形态、犯罪人数、犯罪时间长短决定是否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当选择“无害移动”时,必须有搜查证和扣押证才能替换毒品。“移动”仅限于在监控之下,不能超过界限。日本《毒品特例法》规定了“当作限制毒品进口物品罪”,意为虽然接受的是无害物,但只要是当作毒品来受让的,仍可以进行处罚。
报告制度。在澳大利亚,为了对内部进行有效制约,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行动的逐级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授权官员作出授权决定后,应尽快向司法部部长报告其决定及理由,用以支持授权决定的理由必须表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二是授权证书效力结束后应尽快向司法部部长报告,控制下交付行动的授权证书在失效后的三个月内,澳联邦警察局局长、国家刑事犯罪当局的主席必须向司法部部长呈交书面报告,陈述控制下交付行动是否执行;三是司法部部长应当向国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每年6月30日前作出的每次授权的信息。
证据规则
控制下交付的关键,是取得犯罪嫌疑人毒品犯罪的证据。各国总结了一套证据适用规则。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一般通过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毒品控制下交付案件中,侦查人员应当保留完整的讯问记录和全程录像记录,以免诉讼被动。
保护证人。一般通过视频传输让毒品案件证人在法庭之外的其他房间作证,并对其头像和声音进行模糊处理,从而达到出庭作证与证人保护的双重目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在澳大利亚,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非法进口麻醉药品罪。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执法人员在实施毒品控制下交付的行动中,可能留下的“帮助”“教唆”毒品犯罪的证据,不会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强调了毒品控制下交付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转换。由于无害控制下交付实施中的毒品替代行为,使最终接受货物的人所接收的是毒品替代物,并非法律所禁止的物品,这个过程被称之为控制下交付的证据转换。在美国,侦查机关在无害控制下交付实施情形下,暗中将毒品进行替换,嫌疑人携带或接收的并非毒品而完成买卖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既遂。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