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牛郎织女星。”转眼,又快到一年七夕日,一个被中国人赋予了美丽传说,象征爱情的节日。
其实,情侣间的那些事中,法律知识点也经常被赋予“传说”,不多不少正好重七条,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礼物”的那些传说
01
据说,牛郎与织女在七夕节互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应认为是法律上的一般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则不允许撤销。
解析:原则上,这个传说是真的——七夕礼物,理性送,理性收。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则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双方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的大额财物赠与,一旦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往往会结合赠与目的未能达成而作出应当返还的认定。至于何为“远超过日常生活交往范畴的大额财物”,毕竟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各不相同,具体案件中双方的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经济往来等情况都可能影响这一问题的判断。另外,如果非要说白富美和高富帅之间的七夕日常礼物就是一辆价值百万的跑车,那么,也请原谅法官面对的是普通大众,“把跑车当玩具”的生活日常超出了法官的认知范畴。
02
据说,七夕这日,牛郎(或织女)给织女(或牛郎)转账时含有“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都是表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不会被认定为借贷行为。
解析:这真的只是一个传说——爱的暗语有时只是你的以为。
“520”“666”“1314”等特殊含义的数字,虽然一般认为是爱意的一种含蓄表达,当恋人之间转账缺乏“明示”时,“爱”可以被推定为是转款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前提是,转账发生在恋人之间且双方缺乏“明示”。实践中,一边转着“1314”,一边备注“借款”;一边发着10个“520”红包,一边说着“宝贝,你暂时先拿着用”……这样的情形,并不罕见。此时,转账方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可能就会被支持。另外,当数字一边表达着爱意,如201314(爱你一生一世),一边表达着目的,恰逢谈婚论嫁商量着彩礼,那么,这样的转账即便不构成民间借贷,也不表示不会被判令返还。
03
据说,织女七夕收到牛郎送的钻戒,就可以实现个人财产总额的永恒增值。
解析:钻石虽好,理性持有。
对于婚恋中的女方而言,男方赠与的钻戒能否永远成为她个人的财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如果男方纯粹基于表达爱意而自愿赠送,属于一般赠与,即便分手,除非自愿返还,否则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二)如果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则可能构成彩礼或附条件的赠与,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
(三)婚前赠与钻戒后离婚的,一般应视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要求返还不应予以支持,钻戒构成彩礼或“没有钻戒就不结婚”的情形除外;
(四)婚后购买钻戒后离婚的,若认同首饰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观点的,往往认定钻戒系女方个人财产;若认为首饰价值较大、可以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已经超出了“生活用品”的范畴,只有女方可佩戴不等于其专有,则会认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重中之重在于:钻戒的相对价值至关重要。在法官眼中,单身男性咬牙购买的“鸽子蛋”,往往与结婚目的挂钩;已婚男性赠送妻子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家庭经济条件的钻戒,按人之常情也必怀有婚姻长久的期许。如果一味认定“织女”收到的钻戒是其个人财产,忽略上述因素,在个案中也会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
04
据说,牛郎唯一的亲人牛哥牛嫂见牛郎织女即将组建新家庭,赠送给织女一整套黄金首饰。牛郎织女分手后,牛哥牛嫂想要回黄金首饰。
解析:恋人家属的赠与附了条件。
恋爱期间,一方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送的财物,主流观点将之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或目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时,一般予以支持。但是,赠与的财物已经用于恋爱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05
据说,牛郎按照习俗给付织女一大笔彩礼。可惜,二人结婚未果。于是,牛郎想向织女特别是其父母要回彩礼。
解析:婚恋的事儿有时也不仅仅是男女二人的事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的包括三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实践中,要注意已登记结婚虽未共同生活但正在为筹办婚事花费,或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等具体情形,此时,都并非必须返还彩礼,需酌情考虑筹办婚事支付必要费用或已共同生活消耗等情况,对彩礼返还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对于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也并非完全否定彩礼返还,除情形三外,个案中考虑双方共同生活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婚姻过错等因素后,可以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因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并非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双方父母甚至亲属,因此,当事人本人或其父母作为原告起诉返还,都是适格的;原告要求对方当事人的父母与当事人本人对彩礼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予以支持。
06
据说,牛郎织女结婚后,王母见女儿无车代步实在很辛苦,遂出资购买车辆送给织女做生日礼物。王母一直认为车辆登记在织女名下就是其个人财产。
解析:婚姻就是,你的礼物不一定只属于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若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则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甚至船舶、航空器等权属需要登记的动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并不能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甚至,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一方父母在该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资购房只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也应明确约定是否系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否则,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仅物权登记于自己子女名下,并不足以构成排除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明确约定”,该父母为自己子女购房出全资仍应被认定系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07
据说,牛郎不堪万年的夫妻分居,给自己又找了一位恋人——紫衣。紫衣声称“被小三”,那么,她七夕收到牛郎送的礼物就不用返还。
解析:擦亮双眼,切莫介入他人婚姻——已婚者赠与的财物,全额得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超过了其行使家事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权,亦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且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的整体,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前,夫妻双方系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因此,配偶一方有权请求婚外第三者返还夫妻一方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而非一半。
实践中,接受赠与的婚外恋人经常抗辩自己对对方已婚事实毫不知情。对此,提示两点:(一)尽管“被小三”确实可能,但婚恋过程不同于一般人之间的互动和交往,“被小三”的事实很难被证明;(二)以恋爱为由接受他人的无偿馈赠,往往也构不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
关于“约定”的那些传说
01
据说,穷小子牛郎没钱准备七夕礼物,承诺等他发达了,一定送包送车送房产。
解析:誓言是感情行为,赠与是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恋人之间口头或书面达成赠与协议,显然不属于除外情形。当承诺赠与一方反悔时,随时可撤销赠与。即便是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的,亦受前述规定调整,即赠与方在物权转移前仍然享有任意撤销权。
02
据说,牛郎和织女许下海誓山盟,今生必不相负、谁提出分手或离婚就赔偿对方精神损失。
解析:忠诚靠道德约束,法律调整不了。
恋爱乃至同居当事人之间为保证相互忠诚而签订的以不分手、不背叛甚至保证结婚为内容的协议,都只是双方为维系感情的一种意愿表达,并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之间签订的此类忠诚协议效力如何,实践中观点众多。即便认为有效的观点,往往也对协议内容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如不得限制婚姻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得显失公平等。《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虽然争议仍不可避免,但越来越多的裁判者采纳最高院有关《民法典》条文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即,此类协议本质属于道德、情感范畴,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并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03
据说,牛郎和织女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分手了,王母指使织女向牛郎主张精神赔偿或青春损失费,牛郎同意了。
解析:恋爱不是商业行为。
恋爱及至同居后分手,既不产生侵权责任,也不存在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等,仅仅基于曾恋爱、同居事实,任何一方都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等。
即便男女双方分手时就上述款项已达成协议,事后一方反悔未实际支付的,另一方以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的,也无法得到支持;同时,一方已自愿实际履行,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同样也无法得到支持。
04
据说,牛郎和织女于婚前或婚后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田产全都归织女。
解析:法律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充分尊重双方的约定,只要这种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不涉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夫妻之间关于共同房产这类不动产归属于一方的约定,即使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产生由该方取得所有权的效力。
05
据说,这个七夕,牛郎坚定地要与婚外恋人紫衣分手,考虑到他曾让紫衣流产,无奈签订协议同意赔偿紫衣10万元。
解析:恋爱关系尚且不受法律保护,何况是婚外恋。
即便是正常的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终止,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法律保护的也仅是该方有权要求对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费用的权利。双方协议超过上述费用的赔偿,主流观点是认为,不赋予该约定法律强制执行力,但若男方已自愿给付,事后反悔要求返还也难以得到支持。
对于婚外恋而言,主流观点毫无疑问是坚持否定此类协议效力。甚至,若第三者明知而与有配偶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产生的终止妊娠、分娩等实际损失也因系双方明知而为,难以得到支持。而且,即便第三者已实际获得“分手补偿”,合法配偶仍有权因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而主张返还。
06
据说,织女知道了紫衣的事情,与愧疚之下的牛郎签订了一份以双方登记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是牛郎反悔了。
解析: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常难生效。
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一般认定该财产协议没有生效。即便部分财产如房屋已履行产权变更手续,也可能因离婚前提未成立而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协议达成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
07
据说,牛郎发达后,决定与织女离婚。二人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将牛郎个人婚前房产一套给织女,一套给双方的儿子牛小郎。离婚后房产变更登记前,牛郎反悔了。
解析:离婚协议慎签,须信守。
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属于一方或属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但未变更产权登记前,不允许夫妻一方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是几无争议的。其实,即便上述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考量到离婚协议处理的事项牵涉众多人身、伦理方面,主流观点也还是认为,相关条款不能孤立看待而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并以此为前提离婚,则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得以房产尚未实际交付而主张赠与任意撤销权。
重点提示: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若事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即便协议内容看起来对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承担等都严重偏离一般情况下的均等、均衡标准,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也难以得到支持。
牛郎与织女,聚了又散。但不要否认,爱情它曾经来过。愿今日,你遇到,或将遇到斯人如虹,从此“日为朝,月为暮,卿为朝朝暮暮”。
祝大家七夕节快乐!
(此文人名仅为代号,纯属虚构,请勿代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