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全额返还彩礼诉请获支持
重逢一个多月,李某与小自己20多岁的小慧结婚,并给小慧的弟弟转账支付150万元以表诚意,婚后不足一个月,妻子却玩起了“失踪”,对李某不予理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认定李某支付的150万元为彩礼,支持了李某离婚和全额返还15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李某认识了小慧,不久后坠入爱河。2016年1月,李某向小慧转账80万元后,小慧即失去联系,李某还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小慧还款,该诉求已得到法院支持并已归还。
2017年4月,小慧突然通过微信主动联系李某,二人重燃热情,李某当月即飞往小慧家乡与其家人商谈婚事。小慧向李某表示,其父母对其远嫁非常担心,李某为表诚意,向小慧的家人转账支付了150万元。
2017年5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2017年6月13日,因双方发生矛盾,小慧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飞回家乡,以房屋所有权和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转让作为“和好条件”,双方没有再见面。
2017年8月23日,李某以小慧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1月5日,小慧被公安机关拘留并逮捕。2018年9月25日,因存疑不起诉被释放。随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显示,小慧在婚前婚后一直与多名异性保持情侣关系。2019年7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判令小慧返还其向小慧家人转账支付的150万元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小慧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月,且小慧并无与李某共同生活的愿望,故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关于李某给小慧弟弟转账支付的150万元,是李某基于与小慧结为夫妻的目的,让这段婚姻得到女方家庭的认可并满足女方结婚提出的要求,且是在婚前不足一个月支付给女方的,故认定为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李某和小慧婚后虽然共同生活了20多天,确有短时间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在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小慧长期以来没有表现出与李某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婚姻更多是其谋财的工具,如果无需其返还彩礼明显不公。故判定小慧返还150万元彩礼。
■法官说法■
探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背后的立法目的可知,婚姻家庭编所设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反映了家庭的经济职能和亲属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为目的,以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为倡导。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领域,都应以传承发展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传统为价值导向,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婚俗方面存在的过分“功利化”“商品化”等不良风气,高价彩礼即为其中典型。
民法典虽未规定婚后“共同生活”需要达到某一特定时长才算共同生活,但不加以限制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那些意图以婚谋财、骗婚的人为实现非法目的故意满足所设定的结婚时长,妄图掩盖自己的不法动机与目的,从而获取不当利益。归根结底,仍应着眼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以及点滴细节中流露出的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主观意愿,这更符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朴素、自然的理解。婚姻应当是恋爱、情感的自然成熟,是水到渠成的人生新阶段,而不应是以财产或生儿育女为筹码的“交易”,这也是婚姻家庭领域所应该秉持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