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9年,永强(化名)与香秀(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永强给香秀“订婚彩礼”6万元,并给香秀买了一条项链和一个挂坠。2020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永强便提出分手,并要求香秀返还彩礼,香秀父母则以女方无过错为由拒绝返还彩礼。于是永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及项链、挂坠。请问,订婚后男方悔婚,还能要回彩礼吗?
答: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予以返还,与谁主动提出分手无关。
一般判断财物的交付行为是否属于彩礼,需要从两方面考量: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基本前提;2.彩礼所涉给付财物的价值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
此案中,永强与香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永强给付的彩礼,香秀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香秀向原告永强返还彩礼6万元及项链一条、挂坠一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单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