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实施认罪认罚从宽
2022-08-01 08:44: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磊 李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项制度,对于推进刑事司法精细化精准化,确保司法资源高效使用,推进构建中国特色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建议,各级法院在司法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理解制度内涵和要求,恪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严”的具体内涵和实施要求,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避免片面从严、一味宽松两种错误倾向,也要避免给社会造成“花钱买刑”的不良导向。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不人为拔高也不人为降格处理,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的作用,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从宽的具体幅度。

  二是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恪守法定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应在实体和程序处理上坚持从简从快原则,但需注意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并没有改变,仍需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应当适用统一证明标准,严把证据审查关,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和采信证据,严格审查各类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犯罪事实均由相关证据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各种合理性怀疑、达到内心合理确信,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三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恪守庭审实质化要求。要高度重视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审查,全面实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各方参与与建议说理等各方面。要严防程序不当影响实体审理,注重运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庭审核心环节查明事实,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要做到应问尽问、应查尽查、应审尽审。要保障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不得随意简化或者省略诉讼程序,避免出现因程序瑕疵或者程序违法而产生冤假错案。

  四是正确处理检察机关建议,恪守法院裁判职责。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属于程序性职权,本质上仍属于求刑权的范围,是否适当、是否采纳的最终裁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和协商过程是否合法、规范,量刑建议的说理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既要体现对控辩双方量刑“合意”的尊重,又要严格依法行使以定罪量刑为核心内容的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权对侦查、起诉活动的把关、制约作用,防止出现庭审活动形式化、走过场。

  五是正确对待上诉权抗诉权,恪守上诉不加刑规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抗诉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上诉不加刑亦是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要正确处理三者关系。对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不能因为被告人上诉就否定认罪认罚,也不能因为抗诉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防止出现以“抗诉”对抗“上诉”,上诉或者抗诉即改判的情况发生,维护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