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何某因店面被政府拆迁向银行贷款另谋出路,出现逾期后以不可抗力为由拒还款项,但未获法院采信,最终依法判令何某返还银行贷款本金373569.76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银行对何某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何某一直在南昌市区经营一家南货店。2017年初,因城市改造需要,其店面所在的路段面临拆迁,经过相关拆迁流程后,政府一性给予何某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此后,何某决定寻找其他工作。
后经朋友介绍在外承接工程,因资金不足,遂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有效使用期限为10个月,自2017年12月至2027年12月,贷款利率为6.86%,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提供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何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何某提出其因政府拆迁导致拖欠银行贷款,构成不可抗力,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被告何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某银行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何某提出因政府拆迁导致拖欠银行贷款,构成不可抗力的辩解,其一、何某所属店面拆迁发生在2017年初,而本案借款发生在2017年末。房屋拆迁行为与银行借款逾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二、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经过相关拆迁程序,何某对拆迁知情且同意,并已经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何某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