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梁冰华)5月2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君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该案件是2022年北海市首例公开审理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君经与彭某春(另案处理)商量前往广西北海市运输冻品到广西南宁市,后两人分别驾驶货车从广西钦州市出发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恒大御景半岛南侧海沟旁装运冻品。在装载冻品过程中,被告人韦某君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冻品的相关合法手续。同日凌晨3时许,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装好货物准备驾车离开的被告人韦某君,并当场扣押韦某君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W6A95的货车一辆(车主韦某君)、白色苹果手机一部及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牛肉一批。该批冻品外包装分别印有“APEDA”“COUNTRY OF ORGIN:INDIA”等外文标识。经清点称重,该批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牛肉共计305件,净重7.8365吨。经认定,该批冻品牛肉属国家禁止进境物,来自印度,印度是动物疫病口蹄疫及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君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没有合法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帮助他人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君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没收查扣在案的肉类冻品7.8365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韦某君所有的白色飞碟牌货车一辆、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