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整体架构中,基层法院人员最多、体量最大、分量最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是服务群众的前沿一线。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充分认识基层法院改革的基础性、前导性、前沿性地位,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科学谋划部署推进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整体改革的统筹协调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审理诉讼案件与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关系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应该依法审理好诉讼案件。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后,将实现审判重心下沉,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审理。要围绕“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与此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该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基层法院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该意见规定,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接,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和“创建无诉街镇”为载体,促进矛盾纠纷从诉讼解决的事后应对向前端源头治理转变,做到多元化解、实质化解。因此,基层法院在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时,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做到齐头并进。
二、落实《试点实施办法》与基层创新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对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进行了谋篇布局,是指导试点法院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基层法院要认真组织实施。但基层法院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不能采取“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的方式实施。如针对《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内容,基层法院因循守旧、照搬原话,这显然不是从实际出发,难以符合司法改革需要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将使法官无所遵从。“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基层法院应该在遵循整体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在具体举措上大胆探索,具体明确什么样的案件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使制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法官有具体参照。尔后,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检验具体制度规定是否切实可行,使出台的具体制度更具活力、更接地气,为丰富和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整体制度作出贡献。
三、完善案件管辖审理制度与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的关系
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改革措施必须协调配套,做到有机衔接,才能发挥整体效应。要按照先易后难、统筹兼顾、依法有序的原则,科学设计、有效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要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的相关制度,在基层法院解决事实认定问题。牢固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的理念,建立健全诉讼调解等实质化解纠纷的各项制度,促进案结事了,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发生,尽最大努力降低“案”与“件”之比。建立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制度,明确标准和程序,推动具有规则意义、涉及重大利益等案件进入中级法院审理。要改变相关考核指标、调整考察权重,重在考察诉前调解占比、调解率、上诉率、发回重审率、上访率等质量和效果指标,适当放宽对效率指标的考察,减少权重,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实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搭建诉前案件化解平台,建立诉前化解案件工作量折算制度,将诉前化解案件质量效果纳入考核体系之中。同时,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加紧推进机构编制调整、财政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做到相互适应,彼此契合,同频共振。
四、法院主导与群众认可的关系
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由人民法院主导完成。但人民法院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了人民。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如果不能凝聚共识、缺乏社会公众的认可,必然会失去生命力。所以,基层法院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这次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推动案件审级设置与群众需求相适应。基层法院制定的职能定位改革制度规则,要坚持从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出发,尽量缩短程序流转时间,高效解决诉讼衔接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效益成本和时间成本。还要通过传统媒体宣传、微博、微信公众号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变化内容和改革依据理由、工作进展和改革效果,增强改革的透明度、公开性,引导群众尊重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不断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五、试对与试错的关系
个别担任试点任务的基层法院在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工作时,瞻前顾后,担心制定的措施出现偏颇、产生错误而畏手畏脚,不敢尝试。其实,改革就是在面对未知和不确定情况下,通过探索找到通往高质量发展的路径。这其中就包含多元尝试、包容试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试点实施办法》,就是要求试点法院解放思想,支持试点法院勇于探索。试点法院试对了,总结经验供推广;试错了,得出的教训供借鉴,也同样具有价值。综上,基层法院的改革举措只要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符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一致,立足基层法院实际,就要在仔细论证后大胆试。列宁曾说,“只有什么事也不干的人才不会犯错误”。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也给试点法院干警吃了一颗“定心丸”。试点法院干警要放下心理包袱,坚持轻装上阵,勇于探索实践,按照有创新、可复制、能推广的要求,尽可能凝结出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试点经验,为全国范围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提供制度创新成果和可靠经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