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职能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2-04-27 10:37: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汉平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就必须以人民司法的纠纷解决为后盾,促进司法对社会的规范约束和规范治理。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面对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发展问题,必须以稳定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确定性,以实现稳定健康的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就必须以人民司法的纠纷解决为后盾,促进司法对社会的规范约束和规范治理。面对党和政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目标和格局设定,人民法院要坚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建构,不断更新发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在深刻理解和运用市场规律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人民司法通过解决纠纷和规范治理的功能,不断以高质量和统一性的司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国家推动和制度促进,具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保护资本,呵护权利,维护市场利益格局统一。现代化的大市场建设实质上就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经济发展整体质量不高和区域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路径。《意见》要求,要健全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丰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形式。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性,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行政权力为国家推动力,促进市场对资本和权利的激活、放大和增值功能,通过高质量的市场环境建设和资本运作与产品供给,全面培育内需,提升消费需求与水平,让资本和权利充分实践各自目标与价值,形成一种可预期、规则化和大一统的经济发展格局,以促进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实现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人民法院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目标为导向,全面激活资本,充分保障权利,通过解决纠纷规范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更加畅通,实现统一大市场的结构、质量、效率和秩序的全面优化。要坚持尊重市场中的个人权利、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和利润目标,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和企业家的利益,维护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促进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市场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市场利益得到充分的集聚、释放和良好的实现,真正让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真对待,让资本得到无歧视的准入和市场化运营。同时,要注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决定意义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断促进政府强化对国有资产的市场监督与服务,促进国有企业真正承担起建构大市场的社会责任与公益担当。要充分全面地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让大市场成为由国家推动的全体人民实现个体意愿与企业社会价值的共同的物质条件、制度基础和增进财富的交换场所。

  其次,完善市场,保护创新,维护市场基础结构统一。按照《意见》,要强化市场的公共基础性建设,不断提升市场的网络化、信息化、要素化和技术化的结构质量和流通水平。要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情势的数字化、标准化、便利化和高效率的全国性、整合性和系统性的统一大市场,以放大和激活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既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也要尊重行政职权和其自由裁量权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促进政府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更加灵活和富有创新地提升行政能力与水平,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方式方法,做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服务。人民法院在化解行政纠纷时,还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善意行政和创新尝试,宽容行政机关在基本的法治原则下进行有益的行政探索,或者通过确认违法和适当补救的方式有效平衡发展中的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动态平衡,从而为宏观市场和经济体制的全面优化与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富有建设性的司法保障的制度环境和法治环境。人民法院还要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协同与合作,不断深化府院联动,有效解决各类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的重要事项的案件,促进政府深入探索介入市场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和路径。人民法院要在坚持和维护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化的方法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纠纷,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利益冲突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和源头性治理,不断促进市场经济在更深层次、更大力度和更高质量上得到由政府保障、促进与推动的公正、透明、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全面发展与结构递进。

  再者,保障民生,实现共享,维护市场价值目标统一。《意见》要求,要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要全面优化对消费者的权利保障与权利救济,使市场更加诚信、安全、便利和人性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和新期待。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更加严厉地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经济质量和市场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更加充分地保障市场健康、规范和秩序,实质化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益。要严格监督政府对涉民生、涉安全、涉稳定等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不断促进政府公权力的公正施予、积极作为和规范行使,促进政府以更加善意、担当、清廉和正当的作为,实现市场的健康、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和高质量进步,从而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繁荣带来的发展利益,实现利益共享和共同富裕。在这种发展取向和发展格局中,人民法院应当更加严格依法促进政府通过积极有效的作为,加强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健康和便利的消费环境和权利保障与救济体系,促进政府为人民群众建构维护市场兼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社会现实利益和发展利益,不断化解市场利益冲突、凝聚共同发展共识、促进市场繁荣稳定,也促进国家能够有效依托国内稳定的市场,并更加有效地借助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在诸多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国际环境下实现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

  最后,规范秩序,促进繁荣,维护市场运作机制统一。《意见》明确,要不断改善政府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制度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系统优化与提升。要想实现对市场的有序治理,就必须强化市场经济的制度性和规范性,依法维护统一、规范和制度化的市场秩序,严明市场经济的法治界限和市场行为的责任与后果,明确划定市场经济的社会底线和红线,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维护市场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得以全面发挥,促使市场更加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人民法院要审理好涉及市场运作和营商环境的各类案件,严格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市场利益,在保障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资本与相关权利的同时,促进交易,规范资本的交换与流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要积极促进政府权力角色和职能的规范行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促使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信行政、有效作为,认真监管好金融、证券、股票、期货等资本与要素市场,优先发展实体经济,全面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发展,建构全面和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促进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和生态环境市场等综合的市场化建设,为财富的充分涌流和充分利用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要审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涉民生案件,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保障机制。要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公正有序。真正通过统一、规范、公正、高效的大市场建设,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