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生动物保护与公众常识间找准平衡
2022-04-13 10:20: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将唯数量标准变更为以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避免更多人动辄犯罪。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还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

  近年来,由于人们环保及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显著加强,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但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部分野生动物种群不断扩大,甚至有“泛滥成灾”的趋势。另外,现实生活中,不乏有爱好者基于个人喜好收购、养殖、繁育、贩卖鹦鹉、鹩哥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事件。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及公众常识和居民切身利益间找准平衡点,不断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办案能力。

  据报道,在江苏省南京市曾发生多起由野猪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四川省通江县的村民也因境内野猪随意啃食、践踏庄稼而头疼不已……

  当野猪等凶猛野生动物不断越界并侵犯居民生产生活空间时,居民进行反击,猎捕破坏者时,该如何处理,无疑既关乎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又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而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即便猎捕一头野猪等野生动物,无论价值多少,都涉嫌犯罪,导致一些人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

  将唯数量标准变更为以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避免更多人动辄犯罪。譬如,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猎捕野猪等普通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将不再按照犯罪处理。这既切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又兼顾了生态环境与居民需求,平衡了野生动物保护与居民切身利益间的关系。避免人们无所适从,在担心农作物受损和面临法律责任之间左右徘徊。

  此外,现实中,有人基于个人喜好收购、养殖、繁育、贩卖鹦鹉、鹩哥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也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和群众的司法体验。首先应强调的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如不少大熊猫均系人工繁育,要是因此将人工繁育的大熊猫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识常理。

  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未必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且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如收购、贩卖人工养殖鹦鹉的定罪量刑就曾引起巨大关注和争议。可以说,随着人工繁育技术的成熟,一些野生动物通过人工繁育后大量繁殖,不再具有“珍贵、濒危”的属性和特征。此时再拘泥于将收购、贩卖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有违客观现实,超出部分行为人对法律的认知和预判。

  且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贩卖、饲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这些野生动物的数量,更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如果依然对其科以重刑,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能起到教育公众效果。该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将符合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情形的行为不按犯罪处理或轻缓化处理。既兼顾了法律与民意的平衡与调和,做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相统一,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操作指引,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有利于用司法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