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披着情节设计的外衣,明星在节目中做商品植入广告,依然属于受广告主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属于广告代言人。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其中明确,含有商业植入广告的综艺节目中,参与的明星艺人、社会名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植入的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符合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植入广告是指把产品及其服务具有代表性的视听品牌符号自然融入影视或舞台作品中的一种广告方式,可以达到潜移默化的宣传效果,比硬性推销的效果好得多,有助于达到商家营销目的。
植入式广告在我国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但时下,各大电商平台、美容护肤、饮品、食品、医疗、教育等等众多耳熟能详的品牌被简单粗暴地植入剧中、节目里,堂而皇之地进入台词、剧情,打断情节正常进展,显得突兀又别扭,给观众带来了不好的视听感受,常常引发争议。
但是,商业广告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即便相对自然的植入广告也不例外。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星、名人在代言传统的商业广告时,普遍会审慎选择所代言企业、所代言商品或服务,防范违法虚假代言风险。然而,植入式广告却一直处于法律监管的模糊地带,并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容易引发观众不满。
笔者认为,植入广告不可游走在法律监管之外。即便披着情节设计的外衣,明星在综艺节目中做商品植入广告,依然属于受广告主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此次上海市监局发布规定明确“植入广告属广告代言”,有助于规范植入广告行为,值得肯定。不过,要将植入式广告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国家层面还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植入式广告作出统一明确的规范,同时引导明星、名人提高代言合法合规意识,切实保障观众权益,推动各类商业广告代言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