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文书撰写,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守好价值引领之本,二是做好释法说理之功,三是走好改革创新之路。
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司法过程的展示平台,更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直接载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精心组织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圆满结束,含本人撰写的共七篇关涉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文书入选,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新时代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文书撰写,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守好价值引领之本。生态环境案件裁判文书的撰写,通篇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轴线,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引导人民群众、企业树立正确的环境权益意识和环保参与意识;同时,该类裁判文书的撰写更要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裁判文书中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打击”,最大程度修复业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另外,文书撰写还要站位高远,要紧紧围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让绿色成为生态环境裁判文书的鲜明底色。
二是做好释法说理之功。让人民群众理解裁判文书中关于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生态环境案件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方面改革的新部署,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从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四个维度展开释法说理。事理是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依据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客观、准确地阐明,通过对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证分析,让人民群众通过阅读裁判文书,确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法理是裁判文书的尺度,法律条文是法律适用“三段论”中的大前提,裁判文书不仅要列明裁判结果依据什么法律,更要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必须通过说理分析,让人民群众明白案件事实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进行裁判;情理是裁判文书的点睛之笔,文书撰写过程中,要将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需求这一环境司法落脚点予以展现,佐证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裁判文书为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所作的努力;文理是裁判文书的框架,裁判文书的逻辑结构要完整、合理、严密,要专注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证,做到言之有物、言简意赅、朴实无华、严肃庄重。
三是走好改革创新之路。生态环境类案件的复合性、专业性特点突出,裁判方式与规则亟待更新,裁判文书的撰写要突破现有藩篱束缚,改革创新工作迫在眉睫。生态环境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改革创新要在裁判方式上下真功夫,不断探索内容丰富、操作性强的修复治理裁判方式,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修复渠道基础上,推广“治污专利技术公开”“环境责任保险折抵”等新型修复治理裁判方式的适用;生态环境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改革创新还要在裁判规则上下大力气,在现有裁判规则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文件要求,构建专门的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体系,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力求统一裁判标准,增强裁判文书的科学性和可借鉴性。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