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95后的券商员工给82年的客户代考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抓获,两人双双入刑。让人感到啼笑皆非的是,替考者并未从本次替考中直接获得报酬,而是因82年的客户答应为其拉客户购买证券以提高其年底销售业绩。也难怪多位网友评论称,“太卷了!”
撸起袖子加油干,为了销售业绩,我们加油冲,为了幸福生活,我们加油干,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业绩的达标、铤而走险,显然是算了一笔“糊涂账”。替考者显然是对替考问题的严重性有了错误估计,认为替考仅仅只是诚信问题,而非刑事问题。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增加了“替考罪”,将替考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我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对替考行为处罚的历史也颇有渊源。唐律规定:“其官司考、试不以实……各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处以徒刑。明清科场舞弊现象日益严重,相应的惩处力度也有所加大。如顺治十四年顺天府乡试科场案,皇帝亲自下诏将收贿赂的考官李振邺、张我朴,与通贿中举的考生田耜、邬作霖以及从中交通者共七人,并戮于市,家产籍没。
时至今日,随着科技的发展,考试作弊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利用无线对讲机、电子表等通讯设备传送答案,开展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作弊。这已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亦与时俱进,不仅增加了“替考罪”,还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通过将与考试作弊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有序,确保每一位莘莘学子都能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替考不是“替”考,更是“砸”考,损害的是所有考生的权力,更对考试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莫把替考当“儿戏”!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