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首例代替考试案宣判 考生“枪手”均获刑
2018-06-19 14:33:30
     中国法院网讯 (周晓琪 陈娜)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代替考试案,被告人刘某和梁某某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7000元。该案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九江市审结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在被告人梁某某的授意下,先后代替被告人梁某某在瑞昌、修水等地参加了申领驾驶证的科目一至科目三的考试,并且都已通过;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代替被告人梁某某参加科目四的考试时,被监考民警当场抓获并扭送至湓城派出所。随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瑞昌市公安局湓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梁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故意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两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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