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侄女婿替考交规考试 双双被判处刑罚
2018-07-12 08:45:52
中国法院网讯 (曾昭辉 黄田火) 被告人黄某购买摩托车后报名培训,不但未参与实际培训,且又不会电脑操作,就找侄女婿被告人王某帮忙代考,代考侄女婿被监考民警当场查获。日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单处罚金2000元。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购买摩托车后向长汀县农机机动车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报名培训,但未参与实际培训。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接到该公司通知于次日前往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摩托车理论“科目一”考试,因未实际培训,且不会电脑操作,被告人黄某即于当晚找到侄女婿被告人王某,让其代替参加考试,被告人王某表示同意。同年4月19日8时50分,被告人黄某带着被告人王某一同前往交警大队二楼考场候考室,尔后,由被告人黄某将领取的准考证与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王某,由被告人王某代替被告人黄某参加摩托车理论“科目一”考试。因第一次替考未能通过,9时35分,监考民警当场查获再次代替被告人黄某进行补考的被告人王某,并抓获在考场附近等候的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王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并主动预缴了罚金4000元、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请被告人王某代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让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的行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1984年曾因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或当处罚金。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购买摩托车后向长汀县农机机动车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报名培训,但未参与实际培训。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接到该公司通知于次日前往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摩托车理论“科目一”考试,因未实际培训,且不会电脑操作,被告人黄某即于当晚找到侄女婿被告人王某,让其代替参加考试,被告人王某表示同意。同年4月19日8时50分,被告人黄某带着被告人王某一同前往交警大队二楼考场候考室,尔后,由被告人黄某将领取的准考证与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王某,由被告人王某代替被告人黄某参加摩托车理论“科目一”考试。因第一次替考未能通过,9时35分,监考民警当场查获再次代替被告人黄某进行补考的被告人王某,并抓获在考场附近等候的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王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并主动预缴了罚金4000元、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请被告人王某代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让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的行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黄某1984年曾因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或当处罚金。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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