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忙”代替同事考试 害人害己双双领刑
2018-09-18 09:19:08
     中国法院网讯 (卢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报名参加了江西省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了准考资格,考试时间、课程、考点、考场分别为2018年4月14日上午9:00-11:30在新建五中65考场某座考城市规划原理;2018年4月14日下午14:30-17:00在新建五中19考场某座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018年4月15日下午14:30-17:00在新建五中64考场某座考建设监理导论。后被告人王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找到同事被告人刘某,商量好由被告人王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及支付车费、住宿费用给被告人刘某,由被告人刘某代替被告人王某参加考试。后被告人刘某于2018年4月14日、15日代替被告人王某参加了上述三场考试,被告人刘某2018年4月15日下午在新建五中64考场代替被告人王某参加第三场考试的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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