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
2021-10-25 15:35:5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997年6月19日,JP摩根大通银行(以下简称摩根大通)与包括海流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海流公司)在内的五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约定由摩根大通向五借款人提供贷款3500万美元。同年6月27日,摩根大通与海流公司签订担保契据,约定以海流公司所有的“航海者”轮向摩根大通抵押,为3500万美元贷款设立第一优先抵押权,并在伦敦巴哈马籍船舶注册官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9年7月7日,摩根大通与海运国际公司签订了一份200万美元透支贷款协议,海流公司同意对该透支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0年7月18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担保契据,以“航海者”轮再次为200万美元透支贷款设立抵押并进行了登记。2002年3月14日,摩根大通以海流公司拖欠其抵押贷款本息7323377.26美元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航海者”轮,随后该院裁定扣押了该轮。3月22日摩根大通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摩根大通申请,“航海者”轮被依法拍卖,由摩根大通以594万美元竞得。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抵押船舶的船旗国为巴哈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船舶抵押权纠纷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即《巴哈马商船法》。涉案“航海者”轮项下两项船舶抵押登记不违反《巴哈马商船法》中船舶抵押权的规定,为有效抵押登记,遂于2002年7月25日判决海流公司偿付摩根大通贷款、透支款及其利息与相关费用,摩根大通对“航海者”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从该轮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案,涉案“航海者”轮是大型油轮,原、被告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但原告摩根大通主动选择在我国申请扣押船舶、进行诉讼。海事法院积极依法查明《巴哈马商船法》的规定并予准确适用,判决结果公正,受到国际航运界广泛好评。本案判决在外国法查明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审理所遵循的“涉外因素--管辖权--法律适用”三步走的裁判思路,已成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裁判方法,对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亦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