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
一、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
(二)案件构成
(三)司法公开情况
二、工作亮点
(一)服务大局前瞻化
(二)执法办案精品化
(三)制度构建体系化
(四)诉讼服务信息化
(五)队伍建设专业化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 BOA BARGES AS诉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张某某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罚系列纠纷案
案例三: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诉胡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及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凯利”(KELLY)轮案
案例五:秦某某诉苏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前 言
作为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正式履职。一年来,南京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打造全国一流乃至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海事法院”目标,坚持政治建设统领、坚持审判精品战略、坚持系统谋划推进,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各项工作实现良好开局。工作成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江苏省委娄勤俭书记批示肯定。“南京海事法院立足区位优势,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
截至2020年11月,全院受理各类案件2127件,结案1312件。收、结案数分别位列全国海事法院第7位、第9位。受理案件的类型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的六大类共108种案件类型中的94种。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88.06%,一审服判息诉率96.23%,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63.88%。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收案数分别位列全国海事法院第8位、第1位、第11位。立案标的总金额70.66亿元,其中审判类案件标的金额50.02亿元,执行类案件标的金额20.64亿元。
(二)案件构成
1. 民事案件:受理1269件,审结693件。其中,收案数量排名前三的案由分别是: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27件),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23件),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95件)。收案数量排名前十的案件共计561件,具体案由分布如下:
2. 行政案件:受理130件,审结45件。收案数量排名前三的案由分别是海洋资源行政强制纠纷(64件)、水上交通运输行政赔偿纠纷(19件)、海洋资源行政许可(10件)。
3. 执行案件:受理477件,执结361件。
4. 扣押船舶情况:扣押船舶112艘,其中外国籍、港澳台船舶5艘。
5.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情况:受理10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7.88%;案件标的金额4.43亿元,涉及英国、法国、德国、韩国、印度、新加坡、希腊、巴西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6. 派出法庭收结案情况:连云港、南通、泰州、苏州四个派出法庭受理案件1028件,占全院受理案件48.33%;结案610件,占全院审结案件46.49%。其中,连云港法庭受理案件424件、南通法庭受理案件188件、泰州法庭受理案件165件、苏州法庭受理案件151件。
(三)司法公开情况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943篇,裁判文书上网率71.88%。依托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72场,总观看人数达47515人次。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有效公开1304件案件审判流程信息,有效公开率98.79%。
二、工作亮点
(一)服务大局前瞻化
开展前瞻性调研,准确把握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洋强国、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着力点和结合点,以高质量海事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出台《关于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海事审判工作4项主要任务、8大重点领域和10项保障机制。建立涉“一带一路”案件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开展涉自贸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专题调研,推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依法审结38起涉长江“三无”船舶海事行政案件,通过示范庭审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支持长江“三无”船舶清零行动,交出长江大保护海事司法答卷。提出海事司法服务疫情防控15项举措、推出14期“海事法官释海法”专题分析文章,组织编写并向企业发送《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1000余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精准服务“六稳”“六保”。
(二)执法办案精品化
立足海事审判国际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大力坚持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制定《关于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打造精品案件的意见》,建立咨询专家库,推荐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精心审理具有规则确立和宣示意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推出一批精品案件。制定海事证据保全、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等12个审理程序指南,编写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等常见案件审理指南,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履职初期,克服扣押外轮经验欠缺等困难,积极协调相关海事、边防部门顺利办理首起外籍船舶“凯利(KELLY)”轮扣押保全案件,初步形成诉前扣押船舶的流程规范;妥善处理一起兼具涉外、涉疫、涉汛多重敏感因素的船舶扣押案件,有效化解“新猎户座(NEW ORION)”轮扣押期间面临的疫情、汛情风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效审结一起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南京海事法院管辖的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以专业的司法能力赢得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江苏法院时,对南京海事法院突出专业特色、打造精品案件、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等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三)制度构建体系化
坚持制度先行,加快建章立制,确保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南京海事法院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出台60余项规章制度,涵盖审判执行、队伍管理、机关党建和司法政务各个方面。完善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出台一整套审判管理文件,明确审判人员权力责任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责、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派出法庭与驻地党委、政府、地方法院之间沟通联络机制,更好发挥派出法庭依法服务大局、公正为民司法、培养锻炼干部、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作用。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共同签署《江苏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战略合作备忘录》,积极探索江苏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新模式,该创新举措成功入选江苏法院司法改革案例。与大连海事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人才联合培养、学术平台共建、人员交流互动等方面开展务实深入合作。推动设立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汇聚省内海事海商法律研究力量,不断丰富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创新,以同步线上直播方式成功举办首次年会,在线人数达2.5万,取得较好社会反响。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担任特约监督员,定期安排旁听庭审、视察调研等活动,当庭宣判的一起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海事行政案件,获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肯定。
(四)诉讼服务信息化
充分运用江苏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智服、智审、智执、智管。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全面实现跨域立案、电子送达、网上缴费、在线阅卷等便民服务,在南京长江国际航运物流服务中心、海事法治广场配置设施,提供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按照新基建标准高起点谋划南京法治园区审判楼和派出法庭基础设施建设,一体推进院本部和派出法庭信息化建设,建成法官远程会议系统、互联网法庭,开发船舶在线查控系统,实现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迭代升级。制定《南京海事法院互联网庭审操作规范》,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审结案件154件,做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在南京、苏州、连云港分别设立水上交通事故、港口、涉渔纠纷一站式解纷中心,在四个派出法庭辖区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诉源治理审务工作站,聘任6个特邀调解组织和89名特邀调解员,初步形成以“一站式”建设为龙头,以海事纠纷一站式解纷中心为重点,以审务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为支撑,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协助执行员为网格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开设全省法院第一家中英文网站,首次发布中英双语海事审判报告,搭建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网络信息平台,累计对外发布信息800余条,阅读总量达45万余人次,15篇报道被《人民法院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等主流媒体推介。
(五)队伍建设专业化
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要求,秉持 “后发先至,首任担当”发展理念,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海事审判队伍。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加强思想理论武装,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成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工青妇组织,推进党建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建立廉政档案,加强警示教育,压实“两个责任”。聚焦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复合型海事审判人才培养目标,每月举办“海事大讲堂”,组织干警登船实习,开展海上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干警专业素养。组建青年翻译小组,定期开展翻译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组建10个专业审判团队,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集聚力量开展深入研讨。推出“七个一”目标考核机制,建立调研人才库,营造“勤于研究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推出成果”的良好氛围。一年来,全院干警获省级重点调研课题立项1件,撰写的21篇论文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或在全国、省级会议上获奖。先后参加“第二十八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调研座谈会”“中国海商法协会年会”等会议,并作主题发言10余次。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 BOA BARGES AS 诉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8日,挪威籍船东BOA OFFSHORE AS向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奕淳公司)订购船舶并签订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应在伦敦进行仲裁并受英国法律管辖。2010年5月17日,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作为新买方,承继原三份合同权利义务。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决定于2015年12月8日终止合同,但对合同终止后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并未达成一致。到2020年初,双方争议不断增大,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要解决纠纷只能根据合同约定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2020年2月,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仲裁活动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随着海外疫情形势日益严峻,不少欧洲国家采取入境限制等防控措施。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双方于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南京海事法院裁决并适用中国法律。6月11日,原告BOA BARGES AS 委托律师到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奕淳公司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在案件受理阶段,经审查发现,原告代理律师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挪威公证机关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大使馆认证,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向法院提交公证认证文书。鉴于疫情对公证认证的实际影响及该案其他相关立案材料规范齐全,且原告代理律师承诺将于案件开庭审理前补齐公证认证文书,南京海事法院决定对该案先行立案,允许代理律师迟延提交授权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和聚集带来的风险,承办法官在认真审查涉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用时27天审结此案。
【典型意义】
江苏是全国造船大省,造船完工量、新承订单量、手持订单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各项指标均占全国份额三成以上。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类案件数量较多,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9.71%。本案是一起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在海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主动将争议解决方式由伦敦仲裁,变更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既是基于对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优化司法环境的信任,也是对南京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的充分认可。南京海事法院在疫情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相关精神要求,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文书,并积极运用互联网办案方式促成纠纷快速化解,真正实现了 “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611号
案例二:张某某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罚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南京市水务局、南京市农业农村局等7个行政机关成立联合小组,在长江南京段部分水域开展整治“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专项行动,将张某某等14人的19条船认定为“三无”船舶,并拖至临时看管区进行没收拆解。得知船舶被没收拆解后,张某某等开始各级信访。2020年6月,张某某等人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联合小组7个行政机关没收拆解船舶违法,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每条船舶几十万到一百多万不等的损失。
【裁判结果】
案件依法受理后,南京海事法院深入了解长江“三无”船舶整治的背景、进度和前期纠纷处理等情况,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对各省市整治“三无”船舶的主要做法、常见纠纷和司法裁判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为依法妥善处理这批系列纠纷案,决定率先安排具有典型性的12起案件开庭审理,并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安排另外26起案件当事人旁听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案件超出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上述12起案件的起诉。庭审后,经过法院耐心释法明理,明晰法律关系,另外26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充分考虑船舶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具体政策的基础上,主动撤回了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诉讼,并就行政赔偿部分同被诉行政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南京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海事行政案件是海事法院受理的六大类案件之一。该批涉长江“三无”船舶海事行政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结,是南京海事法院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处置的成功案例,有力支持了长江“三无”船舶清零行动,交出长江大保护海事司法答卷。 “三无”船舶逃避监管,在长江上非法从事载客交通、清舱抽残、采砂捕捞、电焊修理等经营行为,极易造成航道安全隐患和长江水域环境污染。同时,“三无”船舶排查难、处置难、易反弹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本案审理中,南京海事法院认真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立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目标,通过组织示范庭审、先行依法驳回张某起诉的方式,引导此类涉及长江 “三无”船舶案件当事人理性维权,为矛盾纠纷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保障了长江大保护相关战略部署落细落实。该批案件的圆满审结,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民生权益,支持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为海事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指引,充分彰显了海事审判依法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职能作用。
【一审案号】(2020)苏72行初9号-14号、59-71号,(2020)苏72行赔初3号-21号
案例三: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诉胡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及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日,胡某某与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以下简称靖江农商行东兴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某某向靖江农商行东兴支行借款2800万元。同日,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张某某、张某、吴某某、茅某某与靖江农商行东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金泰公司、张某某、张某、吴某某、茅某某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胡某某、金泰公司与靖江农商行东兴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胡某某、金泰公司所有“金泰528”散装货船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28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还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某尚结欠本金2693万元未能按约归还,靖江农商行东兴支行因此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93万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金泰公司、张某某、张某、吴某某、茅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靖江农商行东兴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胡某某、金泰公司设定抵押的“金泰528”散货船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在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认定中,对于因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在我省船舶抵押登记机关的实践中,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一般仅有“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登记机关囿于技术条件通常只将主债权金额登记于其上。本案中,登记机关在金泰“528”散货船的抵押情况中记载债权数额2800万元,该记载只是表明主债权的金额,而并未将船舶抵押的担保范围限定为2800万元。本案案涉抵押物“金泰528”散货船作为特殊动产,因船舶抵押登记机关的登记系统设置导致登记的担保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可以参照会议纪要精神,以合同约定认定抵押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而不能简单的将登记的债权数额2800万元认定为船舶抵押的担保范围。遂判决:被告胡某某偿付原告靖江农商行东兴支行欠款本金2693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金泰公司、张某某、张某、吴某某、茅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靖江农商行东兴支行就“金泰528”散货船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关于船舶抵押的担保范围是以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为准,还是应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船舶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认定规则,即当合同约定的船舶抵押担保范围同抵押登记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前,我国部分地区船舶抵押登记机关囿于技术条件通常只将主债权金额登记于船舶抵押权证书上,导致船舶抵押担保债权范围是否及于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产生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简单地将“债权数额”等同于“担保范围”,而是在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不动产物权的担保范围认定规则,认定船舶抵押范围应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依据,为人民法院认定船舶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裁判指引,同时也能促进海事部门进一步完善船舶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规范船舶融资秩序,保障航运金融安全和航运业健康发展。
【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19号
案例四: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凯利”(KELLY)轮案
【基本案情】
“凯利”(KELLY)轮系载重8万吨的马绍尔群岛籍货轮,2019年8月,该轮自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里塞弗港承运黄大豆到达大丰港、镇江港,经检验货物严重受损。2019年12月25日,该批货物收货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遂以货物受损严重为由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镇江港的“凯利”(KELLY)轮,并要求船方提供400万美元担保。
【执行过程】
本案处理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在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证据及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遂立即制作了扣押船舶裁定书和扣船命令,并决定当日即对该船舶实施扣押。在综合考虑船舶所在港口环境、当日天气情况及时值西方传统圣诞节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制定了详细的船舶扣押工作预案,并从全院抽调具有扣押船舶经验、英语水平较高的干警参与此次扣船工作。院领导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对扣船过程进行实时指挥。2019年12月25日下午,执行干警抵达镇江,及时向镇江海事局、镇江边防检查站送达了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等材料,海事局和边防站立即协助办理了涉案船舶禁止离港及登船手续。执行干警顺利登船,依法对船长下达扣押船舶命令,查扣船舶证书,并责令被请求人提供担保。船长向法官说明船舶营运状况和船舶权属情况后,签收了扣押船舶法律文书,并对南京海事法院的规范执法表示认同。船舶扣押9日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由申请解除船舶扣押,南京海事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并解除扣押。
【典型意义】
扣押、拍卖船舶是专属于海事法院的一项司法职能。诉前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特有的保全形式,能够有效敦促被请求人快速履行法律义务,促进海事矛盾纠纷快速化解。履职以来,南京海事法院已依法扣押各类船舶111艘,其中外轮5艘。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申请扣押外轮案件,具有对内拓荒开路、规范工作流程,对外保障申请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一是建立诉前扣船的评议制度。在诉前扣押船舶申请立案前,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担保以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评议,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完整、规范的材料,保证船舶查扣工作的顺利、高效。二是建立符合长江航运实际的担保制度。针对长江航线职能部门多、船舶密度大、码头使用周期快的特殊情况,建立“担保函+现金担保”的担保制度,明确不同船舶、不同码头所需现金担保的计算规则,以应对扣船期间产生各项费用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建立与各海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本案中,南京海事法院充分借助平台网络等通讯手段,即时与海事、边防等部门对接办理扣船、登船手续、协调停靠码头调度等,切实提高扣押船舶实施效率,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号】(2019)苏72财保2号、(2019)苏72证保1号
案例五:秦某某诉苏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秦某某在苏某某的渔船上提供劳务,在出海捕捞期间使用缆绳将船体固定过程中右脚被船上缆绳所伤,受伤后当即被送回港,先是在青岛当地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转院回到连云港市赣榆区的医院继续治疗,但最终落下残疾,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对今后的生活和劳动收入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秦某某住院期间,苏某某家人一直陪伴左右,并支付了18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双方后因秦某某应予获得的伤残赔偿、护理费、务工费等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纠纷。后秦某某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苏某某赔偿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7830.64元。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及时开庭审理本案,通过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查明了基本案情,但涉及伤残赔偿、护理费等费用时,因双方当事人对受伤者本人有无过错、受伤者的平均收入、护理费用等争执不休,导致法庭调查难以深入进行。主审法官及时宣布休庭并作出庭审小结,对相关事实证据、是非责任进行了分析。主审法官认为,被告苏某某家人在原告秦某某受伤后一直陪护左右,并支付18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表明苏某某遵守了当地船东对受伤船员的处理习惯,本案具备按当地渔民认可的规则解决争议的基本条件。经过庭审特别是主审法官作出庭审小结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更加现实,有可能促成双方调解。鉴于庭审刚结束,双方情绪对立,不适合立即进行调解,遂向当事人宣布调解时间、地点,将本案委托给南京海事法院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的特邀调解员调解。该特邀调解员长期在当地渔村生活,具有渔业生产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处理涉渔纠纷的经验。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双方顺利达成协议,被告苏某某赔偿原告秦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费用164000元,分三期付清,法院以出具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江苏沿海涉渔纠纷大多发生在传统渔港、渔业村镇,是典型的涉民生案件,多数情况下有一方当事人是急需救助、因伤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体。南京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涉渔纠纷的矛盾化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渔业专业村——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设立了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由一名海事特邀调解员祁洪桂常驻中心负责调解工作,为渔民群体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海事司法服务。目前,对于渔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虽然有相对成熟的法学理论指导和比较全面的法律适用依据,但诉辩双方在关系到赔偿数额的诸多事实上往往争议较大,证人证言多,关键书证少,导致法院查明事实的任务重,纠纷处理耗时冗长,不利于受损群众及时获得救济。本案主审法官在梳理分析诉辩双方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庭审小结,使得当事人对庭审走向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再把案件交由对渔业生产渔民生活比较熟悉,又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调解,避免在事实查明上耗费过多精力和时间,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特殊作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涉民生类案件及时高效的解决。本案的调解解决,是南京海事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具有海事特色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具体体现。
【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