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021-10-18 16:27: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印文 朱孝乾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倪某曾是夫妻,在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了婚生长子倪某某(2011年3月4日出生)和婚生次子倪小某。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8月23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子倪某某、次子倪小某均由被告倪某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

  原、被告离婚后,虽然依照协议约定,婚生长子倪某某由被告抚养,但倪某某一直跟随原告马某生活至今。现原告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婚生长子倪某某由自己抚养。

  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子女倪某某已年满八周岁,从其书面表达的意思可以看出,其自愿跟随原告(妈妈)一起生活,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今后生活的需要,故原告马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夫妻离婚后,双方虽然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或家庭环境等情况的变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不再适合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一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般而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子女个人的意愿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