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秉持系统保护、一体保护、依法保护思维,充分发挥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跨区域管辖职能作用,大力践行恢复性司法,倾力守护黄(渤)海湿地,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在“新”字上下功夫,深入贯彻恢复理念。更新司法理念,探索通过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实现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到大美湿地的绿色守望者的角色转型为目标导向,积极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弥合被破坏的生态和谐关系。发挥庭审教育功能,通过专家证人出庭、法官说法等形式,引导被告人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协助重塑保护环境的价值理念。发挥判决的指引作用,坚持“一案一修复方案”,将精心打造的涵盖修复方式、时间、地点的生态修复方案纳入判决文本。判决后及时引入执行监督、回访的社会化实施、评估机制,确保修复方案落实到位。组织被告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等社会公开活动,并现身说法,力争在全社会激发“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链式反应。
2.在“专”字上做文章,优化完善恢复机制。提升恢复性司法的科学性,邀请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出庭作证或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参与调查取证、修复方案制订等,有效弥补法官生态环境专业知识的短板。提升恢复性司法的民主性,涉及公益诉讼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一律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建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研讨发表意见,并对被告人实际修复工作参与监督。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95%以上。提升恢复性司法的统一性,适时归纳总结审判经验,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化制定案件审理指南,将有效适用修复性司法理念、审判效果良好的案件打造成典型案例,促进辖区内法律适用统一,实现修复性方案制定标准化。
3.在“精”字上出实招,倾力彰显恢复特色。在机制衔接上,将行为人修复环境的意愿和修复效果作为量刑和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修复主体上,明确以侵权人自行修复为原则,以缴纳资金替代性修复为必要补充;在修复地点上,坚持以原地直接修复为主,以异地间接修复为辅;在修复方式上,通过因案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谋划制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元化修复方案。两年来已补种复绿300余亩,增殖放流24万余尾。探索设立生态修复专用账户,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统一汇至专门账户,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湿地功能区内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深入推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在黄海森林公园、条子泥湿地自然保护区、建湖九龙口湿地公园等地设立6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有效衔接生态环境司法与实际修复工作,为深入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具体异地修复提供强有力的平台支撑。
4.在“效”字上求突破,多方汇聚恢复合力。畅通内部协作,与11家法院签署司法协作协议,协作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提供巡回审理、执行联动、调查取证、协助送达等“全方位”保障;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等6家法院签署《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在信息共享、管辖对接、风险防控等方面加强合作,策应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加强外部联动,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深化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检察等沟通协作,建立重大违法线索联合执法、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疑难复杂案件集中会商等联动办案机制;召开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座谈会,及时通气、会商重大环保事件和疑难问题,提升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精准度、有效性;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时点联合多部门合作开展法治宣传,发放法律法规、保护条例、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形成湿地保护多元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