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环境司法新机制的思考
2021-08-12 10:27: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田永德
 

  为持续推进环境司法实践,促进环境司法深度融入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条路径开展探索:

  1.以严打环境违法犯罪与环境污染源头治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司法机制。一是党委政府要在组织、经费等多方面支持解决环境司法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为法院开展环境司法提供保障。二是制定各层次、各种类的地方绿色发展立法,为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扫清障碍。要把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和环境资源保护现状,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协调推进的政策、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利于法院准确打击和遏制环境违法犯罪。三是法院要树立大局观,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要切实应对环境保护司法需要,强化环保审判权威。要坚持开展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环境资源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为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以法院内部审判公开与法院外部环境法治教育延伸相结合,增强公众环境维权意识。一要扩大司法公开。公开环境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立案等,公开审理案件和裁判文书,发布环境案件审判白皮书,提高公众对环境司法的认识和参与能力。二要广泛开展环境司法“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制作和发放环境司法宣传材料,让公众了解环境法律法规和维权渠道,引导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的自觉自律良好风尚。三要做好环境司法建议工作。对环境保护立法、执法、管理等方面,有选择地向党委、人大、有关机关、企业等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四要延伸环境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调研,促进司法决策科学化,增强司法工作实效性。

  3.以环境司法与社会联动执法相结合,改善环境司法氛围。一要建立环境保护联合协作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探索建立法院与公安局环保侦查、检察院环保监督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的联合协作执法机制,促进环境司法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制办及环境公益组织等的衔接。法院要积极参加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和现场会,认真提出相关意见和法律建议,派员帮助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改进和完善执法建设和执法队伍培训。二是健全环保司法指导机制,参与行政机关环境决策制定和合法性论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调处环境保护矛盾纠纷。三是建立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机关、村居组织生态建设工作环节相配套的环保司法服务体系。

  4.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司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相结合,提高环境司法专业化能力。一是走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路子。要进一步推“专”,形成“专门”格局。严格按照环境司法的专门属性,环保审判实行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属审理。要统一裁判尺度。加大环保案件管辖改革探索,环保案件以生态区域性集中管辖,将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涉及环保类型案件分类分流到环保庭集中审理。二是抓好环境司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要固定环保司法人员,作好长期性环保业务人才使用规划,明确培养方向和重点,人员交流限于对口业务间调整。探索选派环保司法人员到环境执法机关、重点生态保护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体验。选送专职环保审判干警参加院外举办的环境保护专门培训和规模培训。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集中专家学者的智慧力量,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领域内的专业问题,以专家身份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供咨询意见。选任环保专家、环保志愿者担任人民陪审员,从专业和技能上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