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2018年至2020年湖州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同比增幅情况
图二:2018年至2020年湖州法院矛盾纠纷诉前化解率情况(注:计算公式:诉前调成功案件数/一审民商事收案数(不含特别程序案件)+一审行政收案数)
核心提示:浙江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近年来省委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为主抓手,全面整合各类解纷资源,积极推行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改革,切实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诉源治理体系。人民法院作为“最多跑一地”改革的重要参与者,如何有效推动和保障该项改革,值得深入研究。为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湖州全市法院近两年来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全面推进诉源治理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湖州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建设,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度融入“最多跑一地”改革,从无讼治理、非诉化解和诉讼终结三个维度,推进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自2019年全面参与矛调中心建设以来,一审民商事案件逐年下降,矛盾纠纷诉前化解率不断提升,诉源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见图一、图二)。
1.坚持主动融入,全面推行司法入驻。一是诉服中心入驻全覆盖。自2019年开始,湖州法院全面推行并完成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整体性入驻县级矛调中心。截至2020年,共有87名在编法院诉服工作人员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并将原附设于诉服中心的40名调解人员导入县级矛调中心。二是入驻团队服务标准化。湖州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全市法院参与县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规范化指引》,明确基层法院诉服中心入驻的各项要求,即至少组建民商事立案、调解快审及行政争议调解三个以上团队,并配备中立评估员、程序分流员、调解指导员等八类人员,构建基本流程规范,实现入驻工作标准化。三是人民法庭入驻全样态。充分发挥法庭深耕基层、就地化解矛盾的优势,把法庭优化布局与矛调中心建设相融合,实行法庭整体性入驻和机制性入驻县乡两级矛调中心。目前已有两家法庭整体入驻县级矛调中心,两家法庭整体入驻乡级矛调中心,其他法庭机制性入驻72个乡级矛调中心,实现全样态入驻两级矛调中心。
2.加强前端防治,着力推动无讼治理。一是开展法官联村工程。将各辖区的村社按照区域位置、产业结构、纠纷特性等因素划片整合,全面推行法官联村制度,将全市法院278名审执人员下沉前移,对接划片的180个区域589个村社,直接参与纠纷的基层防治。二是推行无讼无访村社建设。加强与司法、信访等部门的联动,合力推动“无讼无访村(社区)”建设,通过法官联村等方式,积极打造典型样板,实现纠纷下降、信访下降、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提升的良性循环。三是推动完善基层治理考核体系。助推党委、政府把乡镇千人成讼率、矛盾纠纷化解量、“无讼无访村(社区)”建设等纳入平安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乡镇的评先评优、奖金挂钩,由县级矛调中心承担相关考核责任,发挥社会治理中枢作用。
3.注重协同联动,持续强化非诉化解。一是构建一站式分流模式。法院入驻团队积极助推县级矛调中心打造集纠纷受理、分流化解、分析研判职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平台,确立纠纷的识别分流标准,明确纠纷的化解组织及所属层级,实现纠纷与解纷资源的准确匹配。二是完善一揽子解纷网络。助推各类专调委等力量入驻,并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特色平台导入矛调中心,实现解纷资源的相互衔接,构建全面一体的解纷网络,近两年来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团队参与调解指导的共有6693件。三是打造一体化解纷闭环。强化线上线下平台衔接,借助法院主导的浙江ODR线上调解平台,串联不同区域、层级的解纷资源,构建以矛调中心为实体依托的“O2O”解纷模式,即实现“线下一窗受理、线上登记流转、线下线上协同化解、结果反馈线上”的解纷闭环。近两年来矛调中心每年均通过ODR分流化解超过2万件纠纷。
4.完善审执机制,切实保障诉讼终结。一是优化司法确认机制。通过增设特邀调解主体、解除标的额及级别管辖限制等方式扩大确认范围,并试行行政争议、息诉罢访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连续两年司法确认数均同比增加超过15%,其中通过在线司法确认2892件;二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推动中心建立诉前调解无争议事实记录制度,书面记录调解情况并作为速裁快审的参考依据。试行调解案件繁简判断机制,实现诉前调解与诉讼繁简识别衔接,简案就地审理化解。2020年,入驻速裁团队就地审结民商事案件10417件,占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的36.93%。三是突出执行威慑作用。将全市法院推动的驻庭分片执行机制导入矛调中心,借助中心资源提升查人找物的效率,保障就地执行。积极构建“公诉为辅,自诉为主”的打击拒执高压态势,2020年全市受理涉拒执案件323件,居全省前列。
二、存在问题
1.理念认知有待深化。对于推行诉服中心整体性入驻县级矛调中心,并导入大量法庭资源,实践中仍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认为割裂了法院工作的整体性,造成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衔接不畅,失去了法院对于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主动性,有悖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初衷和目的。
2.分流过滤有待完善。矛调中心应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指挥中枢,通过建立科学精准的矛盾纠纷识别、分流及分层过滤机制,实现纠纷从前端到后端逐层过滤化解。尽管现阶段在法院的主推下已初步区分了村社、镇街及区县的三级分层机制,但仍存在矛盾纠纷定性不统一、解纷资源未全面纳入分流范畴、层级间对接机制尚不完善。
3.类型化防治有待强化。虽然随着近几年诉源治理力度的加大,进入诉讼的矛盾纠纷不断下降,但道交、物业、金融、婚姻家事等案件类型在诉讼中仍占较高的比重,主要原因还是前端防治机制欠缺,不同程度存在调解力量不够、专业性欠缺、个体或组织间的协同不够紧密等问题,造成类型化纠纷防治效果欠佳。
4.审执下沉有待加强。将审执力量前移和下沉,目的是在更前端发挥司法对矛盾纠纷防治的保障作用。尽管通过法庭入驻乡级矛调中心、法官联村等方式推动司法力量更多地向基层延伸,但参与防治的重点领域、方式仍需廓清,法官工作室等载体的作用仍需进一步发挥,与网格员、村社调解人员的对接应更加紧密。
5.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智慧法院的建设运行不应仅局限于诉讼中,而应当将更多应用场景延伸至矛盾纠纷的前端防治,与矛调中心的智能平台相互融合,借助智能化的技术将司法服务推向前端。一些法院对于矛盾纠纷前端防治的司法保障以及与基层解纷力量的对接,更多还是依赖于线下,在矛调中心相关平台的串联下,也只能实现局部有限的协同整合。
三、对策建议
1.不断增强整体入驻的主动性。应深入认识党委领导对于深化诉源治理机制的重要意义,真正调动所有资源充分实现诉源的统筹治理。矛调中心的建设作为党委领导下推动诉源治理的主抓手,在“最多跑一地”理念的主导下,与一站式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在价值追求及目标导向上完全契合,因此必须坚定诉服中心、法庭等司法资源入驻的决心,统筹法院的整体工作,并以入驻两级矛调中心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2.不断增强分流过滤的科学性。进一步确立县乡两级矛调中心分流过滤的中枢地位,将区域所有解纷资源整合纳入矛调中心的分流范畴。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强化综合分流窗口的建设,纠纷类型参照法院案由规则予以定性,解决不同主体对纠纷定性不统一而造成跨部门分流规则不明的问题。在准确划分纠纷类型的基础上,细化分流规则,纠纷从村社、街镇、区县逐级分层过滤,实现资源的高度匹配,确保权责明确、路径清晰。
3.不断增强矛调中心的聚合性。全面推动矛调中心解纷资源的融入、增配及协同,法院要发挥“粘合剂”“串联器”的作用,加强常驻、轮驻、随叫随驻等入驻模式的合理运用,完善法院与各类解纷资源的诉调对接机制;针对高发的纠纷类型,定向增加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传统力量,提升人财物的保障,注重以政府购买服务、明确市场化收费规则等方式推动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等市场化水平,完善类型化纠纷的防治机制,实现解纷资源围绕两级矛调中心全面聚合。
4.不断增强审执前移的系统性。坚持“既抓后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的纠纷防治理念,要进一步以入驻两级矛调中心为依托,发挥法庭触角功能,深化法官联村工程,强化法治宣传、联合巡诊、村规民约指导等各项联村举措,注重与村社网格化治理机制相结合,培育村社法治建设带头人,建立“审判员+调解员+网格员”的三员防治模式,使审执工作紧扣矛盾纠纷的前端防治。
5.不断增强司法保障的智能性。丰富和前移法院主导下各类智能化平台的功能,将唯一能直接对接法院审执平台的浙江ODR平台作为矛调中心纠纷化解在线主平台,实现所有解纷资源的在线串联,推行纠纷的智能分流,打造“解纷码”模块,形成五色码记载纠纷化解信息并以颜色变化标识纠纷所处的化解层级。建设集法治宣传、在线诉服、评估、区块链存证等功能于一体的在线司法服务平台,配合法官联村机制,实现所有村社智能终端全覆盖,切实满足基层纠纷防治的司法保障需求。
(课题组成员:王怡 项炯 沈杰 朱芸 王于文 管福生 施佳芳 孟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