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使精准执法有依据
2021-07-26 09:14: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贵元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起施行。法律新增了“首违可不罚”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释放出“人性化”执法的温度,也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对打造社会公平、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一些地方创立了“首违不罚”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不是“简单行事”,就是“墨守成规”,“任性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关键问题是对“首违不罚”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使“首违不罚”缺乏统一、鲜明、权威的法律依据,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定性不准、裁量跑偏、处置不规范等问题。这就给执纪执法部门或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对“首违不罚”难以把握精准适度,地区和部门之间也会容易出现执法差异,难免直接损害执法公平。

  把“首违不罚”纳入行政处罚法,并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授权,这就使执法者作出“首违不罚”的决定有了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首违不罚”并不是随意放开的“口子”。相反,规则性和原则性更加鲜明。关键是依法用对用好这项规则,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同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形式,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让执法者便于操作和执行。

  总之,对“首违不罚”不是简单地“不罚”,或“一罚了之”。而是通过“首违不罚”这种形式和手段,教育和引导群众增强法治观念,破除“法不责众”的心理,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让遵纪守法、人人护法成为自觉行动。执纪执法部门要深刻领会“首违不罚”的具体涵义,落实“首违不罚”并不意味着在执法方面可以随意降低裁量、处罚等标准要求,而是做到更加适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让公平正义的执法,彰显法治的温度和威严,为法治中国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