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环境司法的主力军,当以此次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为契机,坚持从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司法应对的全面化、司法措施的多样化、司法审判的专门化四个维度,打造科学的环境司法制度体系,为世界环境司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不久前,在我国云南省昆明市举行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通过了《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的贺信中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环境司法的主力军,当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在已有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大力夯实环境司法的四个维度,打造科学的环境司法制度体系,为世界环境司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第一,应坚持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在相当程度上,审判理念指引着案件的审理方向与方式。传统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关注点各有不同,分别重点关注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害人的定罪量刑,而对环境本身的全面关注不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政治蓝图下,环境司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树立保护优先、注重修复理念,具体可以引申为公益性理念和恢复性理念两个方面。公益性理念要求,在审理环境案件时不能只注重个案的解决,因为大多数环境纠纷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法院应当积极承担起环境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责任,审理环境案件时先看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然后再保护个人私益。而恢复性理念则要求,判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要侧重强调恢复环境原状。仅是以赔偿损失为主,则远远不能达到遏制加害人污染环境冲动的实际效果。
第二,应坚持司法应对的全面化。因为环境纠纷具有侵权的二元性、侵权责任的双重性和纠纷的复合性等特质,使得环境诉讼较为复杂,其类型化之路注定艰辛。因而,当前有必要适应世界环境司法的发展方向,在实行环境司法应对的全面化方面下功夫。一是立足国情,依法妥善审理好节能减排、碳交易、低碳技术、绿色金融等相关案件,促进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是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依法惩治野生动植物非法贩运与贸易,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相关案件,加强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趋势,维护生态安全;三是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大气、水、土壤、海洋、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相关案件,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促进维护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应坚持司法措施的多样化。一是加大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措施的运用力度。贯彻预防原则,运用禁止令、诉前保全等多样化措施,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探索有利于受损环境恢复的裁判和执行方式,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二是探索适当引入公权力介入机制。环境资源审判具有专业化、科技化、隐蔽化等特点,如果仅靠法院一个机构推进,恐怕案件的处理结果难以让当事人满意,司法为社会生态和环境资源服务并保驾护航的职能也难以实现。因此,我国的环境资源司法应当对案件该如何进行调查及审理进行新的反思和探索,适当引入社会多方面的公权力介入环境资源审判活动,助力于案件的调查和认定,使环境资源司法能切实实现保护生态环境、惩治污染行为的共同目标;三是探索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当事人对诉讼的关注度及诚信度参差不齐,导致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送达往往耗时耗力,给环境司法审判造成巨大障碍,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及时保护。因而可一定程度借鉴国外有益司法经验,探索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送达工作仅需与代理律师联系即可完成,既避免找不到当事人多方寻求救济的情形,也避免因公告送达拖延诉讼期限的问题。让审判机构及审判人员从繁杂的送达困境中解脱出来,能够专心于案件的核心审判工作,这样对提高环境审判质量和效率均有利而无害。
第四,应坚持司法审判的专门化。作为一种司法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通过制度本身规范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环境案件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在价值追求、当事人、审判组织、证据制度、诉讼时效、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特殊的制度安排,不仅是设立专门的法院(庭),更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司法主体、对象、程序、理念的专业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着力于审判专门化,努力构建包括审判机构、机制、程序、理论以及团队专门化在内的“五位一体”专门化体系。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进一步强化环境司法的职能。至此,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迅速,态势良好,发挥了司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与作用,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处于发展初期的环境司法,无论是在专门化还是普通化方面都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专门化方面,环境审判机构建设的标准与质量、环境审判机制的建立与运行、环境审判程序的归纳与完善、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专业化水平与能力等方面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些都是当前和今后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或主阵地,抓手为环境法治,切入点为环境司法。当前,强化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必须一以贯之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共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美丽中国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