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立法上正式明确了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虚拟财产的话题再度引发关注,妥善处置生前的虚拟财产已成为当代网民的迫切需求。
民法典在立法上正式明确了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虚拟财产的话题再度引发关注。根据中华遗嘱库的统计,截至2020年6月,中华遗嘱库中涉及虚拟财产的遗嘱共有364份,在2021年开通的“微信遗嘱”幸福留言中,共有3601件留言涉及虚拟财产,占总数的12.18%,妥善处置生前的虚拟财产已成为当代网民的迫切需求。
目前,民法典仅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并对其可继承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暂未就虚拟财产的财产类型、内容分割、客体范围等继承问题作细化规定。由于虚拟财产的表现形态较为丰富,既包括网络游戏账户及其项下的装备、角色、等级等,也包括电商网店、社交账号、自媒体账号及其项下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投资。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在内在运作方式和功能上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简单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的继承方式进行处理。
虚拟财产难以继承的另一个原因,是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为己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且权利的继承受到严格限制。部分网络平台通过协议方式保留了平台删除账户及虚拟代币等虚拟财产的权利,如果继承人未能及时确权,系统会自动判断相关账户为不活跃状态,并据此删除账户。
此外,虚拟财产价值受平台运营和时间影响较大且尚不存在权威的估值标准,继承时也难以合理确定财产价值。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为例,用户为达成游戏目标投入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游戏装备和皮肤受游戏运营影响易出现大幅度升值或贬值,部分小众游戏缺少公开活跃的交易平台以确定公允价值,故虚拟财产难以直接兑换为人民币。
对此,可以从立法对虚拟数据性质进行类型化分类入手,明确每种数据可继承性标准。将虚拟数据分为具有财产价值可以继承、涉及个人隐私不得继承、限定情况可以继承三类:对电子货币等具有现实财产价值数据,继承人可以当然进行继承;对个人聊天记录、购物记录等体现高度人身属性数据,应当绝对排除出数字遗产的可继承范围之外;商业信息等因推定不可继承,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嘱明示的情况下,此类信息不可被概括继承。
其次,互联网平台要积极履行虚拟财产管理者的义务,帮助其技术控制下的虚拟财产顺利继承,如在用户协议条款中增设“继承条款”,由账号持有人决定其虚拟财产可否被继承,以及可继承范围。对互联网平台通过协议规定“虚拟财产禁止继承”的情形,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应积极适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认定相关条款无效,最大限度保护用户权益。在此基础上,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大数据公司、网络用户等,组建第三方专业价值评估机构,服务全国涉及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评估案件,为司法审判提供权威的参考依据。估值标准的结合具体的虚拟财产类型,可以参考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价格、用户投入成本、虚拟财产的社会影响力、未来预期收益等因素。
可以进一步探索的还有,针对不同类型虚拟财产设置不同路径进行类型化处理,允许私人账户、数字资产类账户类用户设置关联账户,授予关联账户进入过世用户相关账户中处理账户内资产。对于日常社交类账户,可以推行纪念账号等服务,虽然不允许任何继承人取得账户信息,但可通过保留用户生前发布内容方式,平衡死者人格利益和其亲友追思利益。积极引导用户通过电子遗嘱等形式对个人数据提前进行继承规范,明确个人隐私信息的利用范围和虚拟财产的分割方式,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