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看汉代女性继承制度
2021-07-02 09:16: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静
 

  汉代是我国封建帝制社会大发展、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新旧制度相互碰撞的时期。汉初,因贯彻黄老“无为而治”的休养生息、轻徭薄赋政策,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快速发展,女性社会地位得以逐步提高,这一时期的特殊性使得汉时女性无论在婚姻关系还是继承关系中都享有较多的权利。

  20世纪80年代,湖北省江陵县西南张家山地区二四七号墓出土了《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包含27种律名和1种律令。

  《二年律令》确认和保护了女性作为继承人的权利。女性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爵位、户主身份和财产。与唐宋等后世朝代相比,汉代女性继承制度更具有法律与社会的创造性与独特魅力。

  汉代女性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1)爵位继承

  汉代的爵位制度主要沿袭秦国商鞅变法时期推行的二十等爵制。爵位继承意味着政治特权、户主身份与家庭财产的继承,立嫡观念比较突出。《二年律令·置后律》367至368简记载,爵位第一顺位继承人首先是嫡长子,其次才是其他人。

  为了抚恤及保障死事者的后代和亲属,汉代以立法的方式规定女性可以袭爵。《二年律令·置后律》369至371简: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女子比其夫爵。也就是说,为国家效力,因公殉职且生前有爵位的,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继承人的顺序为:女儿—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寡妻—大父母—同居数者。此律文将女性列入爵位继承人的顺序中,表明爵位并非男性专属。

  高祖六年,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有所记载:“鲁侯奚涓以舍人起沛,至咸阳为郎,入汉,以将军定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阳侯,死军事。六年,侯涓亡子,封母底为侯,十九年薨七。”鲁侯奚涓为国战死,因奚涓无子,以其母继承鲁侯爵位。此案例表明,在汉代,女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继承爵位。

  (2)户主身份继承

  户主身份继承与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有关。因继承成为新户主的方式叫“代户”,即代为户长。户主继承依照血缘、婚姻、抚养等关系确定,这是统治者为扩大和稳定在籍户数、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征发兵役徭役所做的重要举措。

  汉时寡妻、女儿(在室女)享有户主身份继承权。《二年律令·置后律》379简: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即户主死后,如果没有子男,那么代户的顺序依次为父母、寡妻、女儿、孙、耳孙、大父母、同产子。

  为了防止“户绝”情况发生,当户内“毋后”,奴婢也可以代户。如奴婢多,先选择在主人身边服务时间久的,或是主人生前向主管官吏指定代户的奴婢。奴婢一旦获得代户权,就脱离了奴籍转变为庶人,按庶人律的规定继承其主人的田宅及余财。

  (3)财产继承

  汉代女性基于继承所得的财产权附属于爵位和户主身份继承。如果继承了爵位或户主身份,也相应地获得被继承人的田宅和财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女性的财产继承分为寡妻继承、女儿继承和奴婢继承。第一,寡妻代户后可以继承夫家的财产,但法律严格防止田宅流入他姓,不得使财产流落户外。第二,在室女作为户主继承人,拥有对家中财产的继承权。如果成为户主的在室女外嫁他人,那么其自动丧失户主身份,该户中的田宅等财产所有权也一并发生转移。根据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的《高都里朱凌先令券书》中记载可知,出嫁女夫家家贫,从娘家取得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和陂田一处,使用期限到墓主立遗嘱的当年十二月归还。该遗嘱也验证了当时的出嫁女在家有子男的情况下无权继承娘家财产。第三,奴婢可以代户,免为庶人,“以庶人律予之其主田宅”。

  在有爵位的家庭,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相联系,人们所享有的各项权利都是根据爵位高低来确定,继承人不只是继承了爵位这一称号,更重要的是继承了爵位背后所代表的政治、经济等特权。当被继承人没有爵位时,户主继承人就会自动成为财产继承人。

  女性继承的限制条件

  (1)“以男为后”

  无论是爵位、户主身份还是财产继承,《二年律令》所规定的继承基本为男性所专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是子男。爵位继承只有在“死事”发生时,女性才会被列为继承人。否则,如被赐爵者属于正常死亡,则其爵位只能由儿子继承,如无子男,其爵位自行取消,这就是所谓的“有子为后,无子削爵”,其他任何人包括女性都无权继承。

  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社会,父权在家族中占据着绝对的、无可争议的支配地位。相对于女性继承,法律更为强调对男性继承的优先保护。包括《二年律令》关于“置后”的相关规定,首先确定的亦是子男的继承权,然后才是其他人,这是汉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父权在家族中的地位。例如,《二年律令·奏谳书·二十一案》,“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无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无妻以子女为后。’”说明在继承问题上,男女之间的继承权是不平等的。

  (2)“财不出户”

  尽管《二年律令》规定了女性在代户袭爵时可以继承家庭田宅,但所继承的财产是有限制的。

  如若寡妻改嫁,其财产处分将受限。即寡妻在夫家继产承户后,如果再次改嫁,为防止田宅流入他姓,田宅不可随其带入新丈夫户下。所以此种情况下取消寡妻继承,由亡夫的其他继承人来继承田宅。如果寡妻招夫入赘组建家庭的,在寡妻死后,其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比与后夫所生的子女优先继承前夫的田宅,除非前夫的子女夭折或无子女的情况下,才考虑赘夫的继承权利。同时,寡母的儿子死亡,其继承了儿子的户主身份和财产。其子虽死,但是财产实际上仍属于其子所有,代户之寡母不得招夫入赘且不得引导外人夺取其子的财产。

  在室女出嫁时,财产转移受限。成为户主的在室女如果外嫁他人,自动丧失户主的权利和身份,户产中田宅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也随之发生转移。《二年律令·置后律》384简规定: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畏之其财。即户内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下外嫁,那么可以将财产带到夫家,但是如果夫家的宅子与娘家的宅子不相邻,或者田宅数量已经达到法定授田宅数量,那么夫家无法得到该女子继承来的田宅。一旦遭到休弃或者丈夫死亡,该女子可以再次恢复户主身份。

  历史意义

  受封建礼教的桎梏,在男尊女卑、以巩固父权家长制为宗旨的古代,女子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处于被支配地位,其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微不足道。继承权也是如此,男性继承权优于女性甚至排斥女性继承的现象一直存在。一般来说,古代女性既不能参与宗祧继承,也没有爵位继承权,女性参与继承是对男权的挑战。

  与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不同,汉代女性继承制度包括爵位继承、户主继承与财产继承。爵位继承是抚恤被继承人的重要机制,户主身份和财产继承代表着分户与析产。大多数情况下,三者是统一的。对有爵位者而言,爵位继承也就意味着同时继承户主身份和财产。而对无爵者来说,继承了户主身份同时就继承了财产。

  与汉初与民生息政策、多种思想并存激荡等因素有关,汉代立法对女性的关注和保护力度较大。例如,女性继承权虽然受到“以男为后”“财不出户”的限制,但女性仍可继承爵位、户主与财产,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