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协同凸显在线诉讼规则优势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教授 杨 凯
2021-07-08 08:35: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制定发布,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大势,呈现出鲜明的人民底色和时代特色。

  深入推进互联网司法是人民法院回应网络时代人民诉讼利益多元化诉求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院不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围绕在线审判机制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实践探索。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通过互联网法院改革探索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积累的在线诉讼成果予以固化、拓展、升华。《规则》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清晰界定了在线诉讼适用范围,也适度保持了部分弹性规定,为各地法院诉讼继续创新实践探索留白。未来,要进一步凸显在线诉讼规则的中国制度优势,必须通过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完成相关配套制度优化、转型、升级。

  一、推进诉讼证据规则与数据技术标准的制度协同

  《规则》第十三条明确了在线证据审查总体要求,第十六至十九条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司法应用要求,并将相关技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纳入证据审查范围。在线上诉讼应用场景下,各种不同种类证据的统一特征是数据化方式呈现,需根据各类电子证据的自身特征,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业)协会、公证协会等分类制定、逐步完善相关数据上传标准、数据鉴定标准、区块链存证标准、平台间电子证据移交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标准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运用电子数据标准衔接起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规定与在线诉讼中实有证据形式之间的断链。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在线诉讼活动将产生大量有价值的数据资源。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调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化政企协同、行业协同、区域协同,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在《意见》的框架性规范视域中,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应当协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共同深化推进政法数据共享共用,充分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平台交换通道的支撑作用,整合聚焦司法诉讼大数据和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中体现的共性司法需求,加快形成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司法公共服务数据供应链和在线诉讼统一数据技术标准。

  二、推进平台条线运行模式与共享模式的制度协同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出庭人员应具备的在线条件,应选择安静、无干扰、通讯良好、相对封闭场所。但目前对于部分当事人而言,在技术层面难以保障在线环境质量、信号传输质量,以及在线诉讼硬件设备质量。在法院端平台设备和环境大量投入建设的同时,不提升当事人端的技术保障条件仍然无法提升在线诉讼的整体用户体验。《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证人出庭需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线下出庭场所,对于出庭作证而言,除了线上作证室虚拟环境隔离之外,线下物理环境隔离是必须坚守的程序底线规则。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开展了针对在线诉讼的共享法庭实践,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越空间障碍整合资源,在乡镇街道、矛调中心、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等公共服务场所建立共享法庭,为当事人参与在线诉讼提供便利。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将司法所、县(区)乡(街道)矛调中心、村(居)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等作为可选择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指定场所,指定在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根据司法部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56.6万个,已有乡镇司法所约4万个,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网络初步建成。由人民法院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级和村(居)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共享法庭,并指定现场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对在线参与诉讼活动的封闭性等要求进行实时监督,不仅是便利当事人和证人、节约公共资源的有力举措,而且能真正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在线诉讼司法服务的同质化、均等化、一体化。

  三、推进在线多元解纷体系与平台应用规则的制度协同

  《规则》第一条规定的“诉讼平台”是一个泛指概念,目前我国法院适用的电子诉讼平台尚未全面统一,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发的“移动微法院”之外,还有广州互联网法院的“YUE法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云庭审系统”等各地方法院自主研发的线上平台。当人们的在线活动逐渐从PC端转移到APP移动端,掌上司法应用的用户支持将决定了线上诉讼活动是否能在疫情结束后的广大群众中深刻扎根和持续“吸粉”。为了消解与在线诉讼便利度相伴相生的诉讼洪潮,只有适度认可诉讼之前的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商事调解、街道社区行政调解等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端口移送的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并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合力推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才能减轻诉讼后台的审判压力,让法官有精力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深耕细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要求。在形成供需适配、分层递进的多层次、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通过提高在线模式的制度协同度提升诉讼前后端工作成果的再次利用率。2021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上线了“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系统”,居民通过掌上“下单”对接辖区律师服务团队,并可以选择人工和智能咨询等多种类服务。

  在线法院的未来,势必要通过掌上服务深入乡村、社区的各个角落。在目前,尽管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APP应用开发实践百花齐放,部分地区也尝试开展了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衔接机制,但在相关掌上应用领域缺乏深入学理研究和系统性的应用规则框架,亟待通过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制度协同形成合力,就在线诉讼掌上应用与公共法律服务掌上应用的共同规则、框架标准达成共识,以保证平台建设多元化背景下服务质量效率的同质化。为保障相关法律科技应用投入的效益最大化,可以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移动端协同化、泛在化发展的应用程序开发评估框架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1. 易用性,确保普通小学文化水平的用户也可以理解接受;2. 有效性,确保迅速找到精准匹配程序环节的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或将相关问题转接至对应的机关部门处理;3. 交互性,保障在平台提供方与客户方之间形成信息交互体验和意见反馈,不断改进平台掌上应用的用户体验;4. 安全性,为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和真实身份效验提供双向支持。

  《规则》的制定发布,集中体现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顺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大势,呈现出鲜明的人民底色和时代特色。在《规则》已经铺就的在线诉讼制度构架的基础之上,我们还需从具体程序参与标准、平台集约共享、应用研发统筹等维度加强制度协同,确保中国互联网司法全面深化发展,引领工业4.0和法律3.0时代国际诉讼制度改革发展新趋势。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