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行政案件中,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洪某因相互串通取得工伤认定后又起诉撤销妨碍诉讼,双方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重庆法院开出的首例行政案件“罚单”。
洪某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和2020年11月1日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书》。同年11月11日洪某在从事建设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被施工挖掘机挖断倒下的大树砸伤。洪某受伤后,商贸公司向江津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洪某11月11日受伤为工伤。同时提交了商贸公司与洪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证人证言、受伤照片等证据。在江津人社局对洪某进行核查时,洪某也明确表示当时是按商贸公司老板安排去送PPR管,在等客户卸货时被挖断倒下的树砸伤。随后,江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洪某2020年11月11日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商贸公司以与洪某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提出要求撤销江津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与洪某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洪某系在为建设公司工作中受伤。二者均承认在之前向江津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商贸公司与洪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系虚假的,商贸公司并非洪某实际受伤的用工主体。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在向江津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与洪某串通提交虚假的证据,造成江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引起本案诉讼。二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行政程序中,但妨碍结果却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为此,江津法院作出上述处罚。
事后,承办法官对该商贸公司和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二者均表示真诚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向法院出具悔过书认真悔过,且在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