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返被害人”凸显司法为民理念
2021-06-29 08:38: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电信网络诈骗给民众、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公检法三部门瞄准受害人的痛点和“急难愁盼”,进一步完善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适法意见,明确了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优先返还给被害人的办案规则,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有助于尽早挽回或按比例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更好地抚慰被害人。
按照正常的办案规则和程序,相关部门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应在完全结案之后再依法处置被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该没收的没收,该退给被害人的退给被害人,该解冻的解冻。此番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要求将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这就意味着,办案机关不必等到走完办案全流程,在案件办理到一定程度时,即可基于诈骗事实向受害人先行返还被骗钱财。同时,返还被害人钱财被列为使用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的第一顺位,其他选项即便是合法合理的选项都要为返还被害人钱财让路。这样,就能确保第一时间、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确保优先、充分维护被害民众或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办案为民”理念,值得力行,值得点赞!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