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涉老审判机制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21-05-08 08:34: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磊
 

  与时俱进更新涉老维权理念,内外联动构筑立体维权网络,延伸职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为老年人“有尊严、有价值、高质量”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更对国家发展稳定大局意义深远。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审判本就需要法官处理好极为复杂的亲情伦理与法律制度的平衡,涉老案件的处理更要注重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立场和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涉老案件数量、类型不断增多,处理难度持续增大。鉴于此,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创新涉老审判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探索实施“七化”维权工作法,努力构建全面、温情、高效、符合老龄化现状和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维权体系,为预防和化解涉老纠纷、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为此,首先要准确把握涉老审判的新形势新特点。一是涉老纠纷案件类型日趋多元。民事案件中,涉老案件主要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近年来,因网络购物、投资理财引发的涉老纠纷逐渐涌现,高龄离婚案件也逐渐增多。二是涉老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涉老案件审理过程中,基于老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不论是举证、质证还是配合法院调查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法律释明工作尤为重要。同时,在离婚、继承、析产等家事案件中,帮助老年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化解对立情绪,做好心理疏导,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环节。三是涉老刑事犯罪日渐复杂。刑事案件中,老年人犯罪所涉罪名主要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等,以冲动、激情犯罪为主;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所涉罪名主要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近年来,随着犯罪手段智能化、网络化、隐蔽化,老年人掌握的科技信息、知识量有限,往往难以识破骗局,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诈骗案件呈多发趋势。

  针对以上涉老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再加上老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地位,办案人员在涉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考虑这一特殊群体的年龄、心理状态和接受能力,力求构建全面、温情、高效、符合老龄化现状和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涉老审判新机制新格局。

  一是庭前教育亲情化。面对诉讼,无论是身为原告还是被告,老年当事人往往更容易情绪激动,加上表达能力受限,有时难以理性面对,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妥善进行。因此,为全面了解案情,尽量缓和矛盾,有必要完善庭前教育程序:首先,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对老年当事人进行法律和政策释明,让老年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程序和特点,倾听他们的真实想法,找准矛盾焦点;其次,对子女等涉老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开展亲情教育、敬老爱老教育,让他们体会老人的艰辛和不易,增加双方的理解;最后,视情况安排亲属与老年当事人进行有效接触,让亲人帮助法官对老人进行沟通,增加老年当事人的接受度,庭前力争舒缓矛盾。

  二是老年法庭设置人性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建设专门的老年审判法庭,内部可放置医药箱、老花镜、轮椅、助起器等物品;可适当将法庭的原被告席安放在距离审判台较近位置,方便老年人听清法官提问;可将诉讼材料字体调大,庭审时适当放缓语速和进行方言审判,方便老年人倾听和表达诉求;同时实行案件进度通报和专业术语解释制度,通过电话微信、法官上门等方式向老人及子女及时通报案件审理进度,庭审中及判决后及时向老年人进行专业法律术语解答及法律释明。

  三是审判方式专业化。对一方当事人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民商事案件可设立老年维权绿色通道,立案大厅由专人负责对涉老案件进行立案咨询、法律援助、材料收转等工作,并充分运用诉前调解机制,及时引导涉老纠纷得到快速化解。针对涉老案件,尽量抽调人生阅历丰富、调解能力较强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与具备老龄委、妇联干部等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涉老案件审理。庭审过程中要加强对老年当事人的举证引导,减轻老年人的取证困难。

  四是调解疏导系统化。涉老纠纷事关老年人晚年幸福与家庭和睦,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往往更为彻底、有效。对于涉老纠纷,法官要做到有耐心、公心、悯心、细心、诚心,贯彻全程调解理念,创新运用“耐心倾听法”“亲情回忆法”“迂回化解法”等工作方法,增强调解的灵活性、说服力和成功率,避免“法律胜诉、亲情败诉”现象;适时引入专业的心理疏导,对于情感创伤严重、有心理障碍的老年人,由家事纠纷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帮助老人尽快解开心结,摈除消极心态,重新面对生活。

  五是矛盾化解联动化。周强院长曾指出:“家事审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只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推动形成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人民法院应依托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和常态化法官进网格活动,加强与老龄委、妇联、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合作,在基层设立涉老维权工作站,邀请人民调解员、村居社区干部和“五老”人员等参与涉老纠纷化解工作,构建立体化维权网络;强化案后回访,对涉老案件建立专项台账,从老龄委、妇联等组织选派专业人员担任“涉老联络员”,联合开展回访,动态掌握老年人案后物质、精神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实际困难。

  六是权益保护多元化。主动回应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利益诉求和情感需要,审慎处理精神赡养、老年人离婚再婚、监护权纠纷、涉老房产纠纷等新类型涉老案件,教育引导子女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并重,拒绝道德绑架,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主、财产处置等权利,构建互敬互爱、和谐安定的良好家庭氛围。如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中,要进行深入的个案分析,确属“死亡”婚姻且双方老人后续生活得到妥善安排的,应当依法判决离婚;注重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尽快兑现,探索设立涉老案件速执团队,加大对赡养费、医疗费、抚恤金等涉老案件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保健品传销、电信诈骗等针对老年人的犯罪案件,维护家庭和社会安宁。

  七是司法服务主动化。人民法院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在全社会倡导和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良好氛围。注重普法宣传,开展民法典专题宣讲、街头法律宣讲、老年法律讲堂、涉老新闻发布等活动,发放维权材料,公布典型案例,增强老年人维权意识;坚持对赡养等涉老典型案件巡回审判,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强化志愿服务,结合青年文明号建设,设立敬老维老志愿者服务队,突出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慰藉,组织志愿者深入村居社区、敬老院等开展走访慰问,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老年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更是每个人的必经阶段。与时俱进更新涉老维权理念,内外联动构筑立体维权网络,延伸职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为老年人“有尊严、有价值、高质量”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