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3月的一天,成某骑行二轮电动滑板车在马路上行进。在路口转弯超车时,突然发现一名老人杨某,成某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便撞倒杨某,致使杨某颅脑损失死亡。
【分歧】
对于成某过失撞倒环卫工人杨某致其死亡,这种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成某驾驶二轮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电动滑板车不能上路行驶,其应该预见到具有危险性,仍然上路骑行并在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行驶,说明其主观上过于自信可以避免发生事故,故应认定为其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成某驾驶二轮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超车时突然发现被害人杨某在前方,其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便撞了上去,这种过失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一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并且轻信可以避免,一般来说因为已经预见,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避免措施去阻止;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由此可见,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案例中因电动滑板车系滑行工具,不具有路权,不能在道路上行驶,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本应当预见骑行滑板车上路可能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继续骑行电动滑板车上路,且骑行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滑板车撞上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死亡。成某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及出现在道路前方的被害人,均没有预见到,客观上也没有采取任何用于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具体措施,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