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的目的,对孔府“恩宠优渥”,将“钦拨集市”的征税权赋予孔府,由孔府对这些集市进行管理控制。清朝前期二百年间,孔府每年单单集税一项就可收入以千百计的银两,而孔府、屯官、经纪因集市而收受的贿赂等项,数目可能更多。后来随着集市贸易的发展盛行,出现许多未经“钦拨”的私集,而孔府凭借世袭贵族的政治、经济实力和地位,公开大规模地分享国家部分集市的征税权,与地方政府的干预相抗衡,导致孔府与清政府之间的矛盾加剧。
清朝中后期,国家统治趋于稳定,皇权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孔府要想使其下辖土地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完全摆脱国家的干涉显然难以实现。再加上后来集市管理混乱,孔府经纪为谋私利、贪私窝肥;屯户民户为利相争,霸集夺税、私立集市、恶霸闹集等各类集税纠纷频发。在涉及孔府集税纠纷的问题上,存在孔府司法与国家司法二者并存的现象,两者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交叉管辖”。
由于孔府独特的政治、文化地位,地方官府在处理集税纠纷的过程中,其司法权力的行使往往受到种种限制:血缘亲近的宗族社会里,更多的案件是以调解和好的形式销案,只有部分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案件才会有官府参与处理审判,孔府亦是从未脱离其中,展现了孔府集市独特的管理模式与相对多元的纠纷处理方式。
孔府集税纠纷解决特点
康雍年间,清朝对全国的统治逐步稳定,经济也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高额丰厚的孔府集税收入逐渐使得清政府不甘心放弃这块“嘴边的肥肉”。雍正四年(1726年)开始的郓城萧皮口集市之争更是作为“导火索”,彻底引爆了孔府与清政府之间本就因岌岌可危的盟友关系而矛盾频发的“火药桶”。针对孔府集市的管理权,双方开始了此消彼长的争夺态势。可以明显发现,孔府与官府之间的博弈不仅体现在纠纷的起因上,还极大地影响到纠纷的解决过程及结果。当事人在孔府或官府的支持下,故意制造纠纷或夸大纠纷,作出主观性极强的陈述,维护其背后的力量;而在审判过程中,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相比,官府的司法权又受到孔府的极大干预,官府的司法权力实际上非常有限;在此基础上,发生在深受儒风影响的孔氏家族内部的纠纷,最后往往又会以调解和好结案,极力维护宗族内部的和平与稳定。
(一)官府有限的审判权
由于孔府的特殊地位,不仅包括衍圣公会世袭曲阜县知县官职,考察发生在孔府与屯佃户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解决发现,亦不同于其他具有普通身份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孔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展现出极为强势的干预作用,这实际上影响了官府司法审判权的行使,使得官府审判权行使受到限制,而这种“有限”的审判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其一,孔府的优先自审权。如上文中提到的:孔府对案情重大、涉及人命的刑事诉讼案件享有优先管辖权,为避免“越分”,案件发生地的屯官往往会首先上报孔府。
事实上,当一般民事案件发生后,经当事人提交诉状后地方官府即可受理此案,并有权进行调查、审理、判决。而与其不同的是:当孔府下属集市内发生集税纠纷案件时,孔府往往会“自理词讼”,针对发生在孔府管理集市范围内的案件,特别是有关孔氏族人的纠纷,一般须先经衍圣公、孔府衙门的处理或提交意见之后,地方官府才能处理,即孔府特有的优先自审权。
其二,孔府的参与审理权。纵观一般民事纠纷的具体审理过程,官府往往会派衙役前往事发地拘捕犯人并带到官衙大堂审讯,当事人亦不可干预案件的审理。相对而言,孔府集税案件即使是在官府明确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孔府衍圣公亦有权以“咨文”的形式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干涉案件的审判。明清时期,孔府对山东各地方均以“咨文”的形式指令官府代为督促、办案,以期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案件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来,最后具体的处理结果也均需告知衍圣公府,即孔府独有的参与审理权。
正是由于孔府的干涉,官府本应独立的审判权变得十分有限。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生纠纷时,受害者或当事人一般应到官府提起诉讼,由国家司法机关依国法进行具体的裁判审理。但孔氏族人之间发生侵害行为或产生纠纷矛盾时,须“登祠鸣鼓”,由族长、绅士等秉公处分,只有在处分不公时方许鸣官理断。
如上述郓城萧皮口集市纠纷案件中,孔府为维护自身利益,几次三番地“咨文”插手案件的审理,在处理过程中,孔府与地方政府不再关心集税的去向,转而针对萧皮口集市的性质争论不休,案件性质也由原本县民杨彬告屯官私吞集税的控诉,转变为萧皮口集市究竟是屯集还是民集的争论。由此可见,官府的审判权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孔府的牵制。
(二)当事人陈述主观性强
从上文来看,官府的审判权很大程度上受到孔府的牵制,并且在孔府与官府的权力争夺过程中,屯佃户和县民作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极为巧妙地利用孔府、官府的权力资源,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孔府、官府与民众之间针对集税收益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
由于清朝时期国家给予孔府屯佃与民户不同的待遇,给孔府屯佃优免国家差徭等原因,孔府屯佃不乐意民户接管屯集,民户亦反对孔府屯佃独占集税利益,因此二者之间矛盾纠纷不断,争斗时有发生,针对矛盾产生的原因,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相较于一般民事案件,在孔府与官府不同的支持背景下,案件当事人针对同一案件往往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说法,凭空捏造、反控诬陷的情况更是屡屡发生,主观性极强的当事人,其陈述往往导致案件调查更加扑朔迷离。
嘉庆年间发生在曲阜县息陬书院集里的一则有关征收集税的纠纷,起因正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反控诬陷,“孔广山枌恃老横行,自显吞霸,反诬捏妄控”,被告倚仗年老位尊,私自侵吞祭祀用集税后转而诬告新行头等人贪污。另有曲阜县崔家屯,官府差役捏造事实,控告集市经纪“抗粮殴差”,耽误正常集税征收。
康熙年间,兖州府亦有恶霸王子宾霸集勒索后,转而反控“官假差虎役古升我七人,将身痛行殴打垂毙”,作恶后反控官吏殴打自己,颠倒黑白,十分可恶。
道光年间,东平厂寿张集由原告与被告两人一起管理,在原告正常履行职责按时缴税后,被告王廷恕“霸吞祀银,抗不完纳。反串通民集集头东平州人王文成,硬将屯集霸归民集”,原告与其理论,反被“恶言相激”,在原告禀明在案后,“王延恕情虚畏审,心生诡谋,着伊侄王希武仗充乡约,捏称王延恕疯迷逃跑”,企图通过装疯卖傻逃避审判,孔府派人核实后,“查王延恕并无疯迷病症”,移会东平洲官府“提解王文成、王延恕到案严讯究追”。
上述案件中,正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夸张陈述,甚至是装疯卖傻引起纠纷,耽误正常集税征收秩序的同时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恶劣。亦印证了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逃避审判,极易作出主观性强、真假不分的陈述。
(三)结果以调解和好为主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强调血缘宗族的熟人社会,使得人们十分依赖土地,对生活有一种追求平稳的心理。每当发生纠纷时,为了亲情关系、家族秩序,个体之间常常选择相互让一步,共同寻求一个不伤害感情又彼此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深受儒家“以和为贵”“无讼”思想影响的山东孔氏家族,在处理有关集税纠纷时,自然也倾向于通过双方的沟通、交流,互相妥协退让和平的解决冲突。
在古代中国的宗族社会中,人们往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族而居,亲密的血缘与邻近的地缘限制了激烈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与扩大;宗族亲属是从一棵大树上长出的不同枝条,相互之间原则上应当是生死相依、荣辱与共的;作为共同生活的伙伴,彼此之间亦应是相互依存的,因此维护宗族间的人际关系协调是非常重要的。在发生冲突的集税案件中,许多案件当事人或是同宗族人或是居住亲近,双方为最大程度上不影响以后的交往生活,往往愿意积极化解矛盾,和平解决纠纷,因此带有“和”的特点。
这种特点具体表现在案件多通过调解结案。如乾隆年间发生在曲阜县息陬书院集的一件纠纷,原告贡生孔兴闵状告“四氏学学录擅批行户”,经孔府核查“息陬书院春秋享祀取本村(息陬村)市税以供粢盛,由来已久”,曲阜县认为“广山枌既系圣裔,又充尼山学录,沐泽匪浅,更应尊祟”,奈何“起觊觎之念,私立行头,更变旧章,欲乱圣祖之祀典,于心太忍。且违历任之断案,于法难容。本应查办,姑念圣裔从宽免究,着即革除私立行头”。
后“据五品执事官孔毓汭呈称:切照春秋书院义集职与社内人等酌议调处,现在孔兴闵、孔广山枌均归和好,情愿照旧同管集市”。纠纷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而上文嘉庆年间巨野屯恶棍霸集纠纷中,案件结果“两造恳请亲友同来面央,自今和好,永不生衅”亦是通过调解结案,均体现了“和”的思想。
启示
通过分析探讨孔府集市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发现,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管理制度的混乱、战乱灾害的侵扰,无不启示着我们要重视市场的有序运行,面对当今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我们更应该赋予集市新的内涵,促使集市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一)要重视多元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现存的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很多纠纷已经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更多涉及的是平衡利益之间问题”。人们往往并不希望因解决纠纷,而损害到原有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更期望以和平方式化解矛盾。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对话、协商,互相妥协让步最终达成一致。
相对于传统的“一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其“多元”的内涵不仅局限于上文中所提到的审判和调解两种方式,而更多是从诉讼和非诉两个角度选择出发,后续通过协商、仲裁等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相对稳定、平和的经济法律和人际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以达到情理与法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目的。
其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人们往往不希望因纠纷解决而彻底破坏原有的社会关系,更期望和平解决冲突,而不是通过判决作出胜负分明的裁断,一个“非黑即白、一刀两断”的结果往往打开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却不一定能打开“心结”。我国以“和为贵”思想为基础的纠纷调解制度,在世界上被盛誉为“东方经验”。作为中华法文化的重要渊源,调解是各类血缘或地缘组织解决其内部纠纷的主要手段。发展至今,调解制度在民事、行政、刑事等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纠纷,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无论是协商和解抑或是调解、仲裁,均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
其二,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从古至今,传统儒家文化就提倡和谐,而纠纷往往被看作是一种不和谐的表现,人们常说“一场官司十年仇”,因此,相对温和的调解成为实现和谐化解纠纷的第一选择。通过双方的沟通、交流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彻底化解纠纷。不仅有利于亲情、友情的维护,还可以尽量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面对当前我国呈现出的主体多样化、原因复杂化、矛盾敏感化的纠纷特点,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不能为求一时稳定而无视矛盾的存在;抑或企图依靠“诉讼全能”的方式解决矛盾。这样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首先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发生,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其次在出现矛盾后,及时疏导,将矛盾分流向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最大程度上消除不稳定因素。通过妥善解决纠纷,增强社会凝聚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其三,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司法资源的紧缺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由于案件积压,法院无法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使案件拖延时间过长,“迟到的正义”“难以伸张正义”等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无法解决的尴尬问题。相对而言,调解的成本小、启动方式灵活,能及时地将矛盾就地化解;通过调解结束的案件中,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调一致的协议,一般不会再次选择上诉或申请再审对纠纷进行二次处理,避免产生后顾之忧。
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调解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而保证法官能够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其他案件。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又能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在当前社会,如果我们期待用法律来解决一切纠纷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律没有预见性和超前性,只有当生活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纠纷,需要相应的法律来调节的时候,我们才会对相应方面的法律进行立法、对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对一些不适应的予以删减,以此来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构建法治社会。
(二)要重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集市贸易,可以临时把供求集中,使商业活跃起来,便于孔府获得所需要的货币。设立集市,开始自然是为了经济的需要。征收集税,乃是余事。在政治极其紊乱(明末清初)和浓厚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集市也不可能有很多;后来随着集市在商品经济上发挥的重要性越来越大,集市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也日益扩大,集市征税这种派生利益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统治阶级关注的重点,由此衍生出的诸多集税争议也是孔府在集市管理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
集市贸易的发展壮大,伴随着孔府与清政府之间的力量博弈,在管理制度方面出现了诸多漏洞与不足,无论是集市经济的贪婪、地方官吏的肆意插手还是民众械斗制造混乱,皆出于对利益的渴望。封闭保守的小农经济不可能实现广大阶层的富裕,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更是在提醒着我们要建立有序的集市管理制度,重视市场秩序的稳定,尽可能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维持市场各方角色之间的相对平衡。
(三)赋予当代集市新的内涵
时至今日,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高档的商场与大大小小的超市逐渐代替了传统集市,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城乡的各个角落,成为新的主要消费场所,而众多历史悠久的集市则已经永远地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之中。不过,在山东农村与城郊的广大地区,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有集市作为当地居民进行商品买卖的场所顽强地存活着。这不仅仅是因为集市上低廉的商品价格,还有集市上那种呼朋唤友、你吆我喝的氛围,与山东地区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呼应。即使是在城市内部,我们猛一抬头,也可能会看见三三两两的商贩们在街道两旁经营着不大的摊位,构成都市生活中独具特色的一道风景。
同样,这些商贩摊位往往也存在着占道经营、污染环境、缺少卫生保障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被强令禁止、驱赶。而令人欣喜的是,人们逐渐认识到通过固定地点、规定时间、制定制度规章等来引导和管理城市商贩,可以达到两全的结果。既能解决城市商贩占道经营、损坏城市形象等问题,又可以为城市居民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便利。
因此,原本在城镇化浪潮的大力冲击下逐渐走向消亡的集市,又以农贸市场、早市、夜市等方式在城市中复兴,焕发出新的活力与生机。“全民摆摊”为现代集市贸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内涵与意义。
笔者期待通过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对当代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有些许助益,也希望自己能够抛砖引玉,促使更多的人投身到对历史和现代集市问题的研究中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