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事司法理论的发展
——以《折狱龟鉴》中的“貌情迹兼察”为例
2021-06-18 10:33: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苏奇
 


  自刑罚出现,侦查、审判便相伴而生。先秦时,就开始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还原客观事实来审理刑事案件。及至宋代,刑事司法的理论和技术更是达到了高峰,宋人对当时通行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将前人侦查、断狱的判例汇编成书,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就是其中最杰出的代表。

  《折狱龟鉴》的问世

  宋代崇尚文治,官府对社会的管理水平达到了巅峰。司法是宋代官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因中国古代重刑轻民,刑事侦查与审判自然成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南宋思想家陈亮曾云:“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宋代对司法工作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其一,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增设重要司法机关,如审刑院、登闻鼓院等司法职能部门;其二,增设司法监察机关,如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其三,对刑事审判制度有详细的规定;其四,皇帝亲自参与司法活动,如太宗就曾多次审理案件并直接作出判决。皇帝是古代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核心,拥有最高权力,皇帝重视司法工作,对宋代侦审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有重要、积极的影响,《折狱龟鉴》就是郑克根据宋高宗诏令编撰的。

  南宋初年,郑克受高宗诏令,搜集自春秋至北宋历代侦查破案、法庭审讯、司法鉴定、痕迹物证、调解纠纷、辨诬雪冤、定罪量刑等方面共计395个疑难案例汇编成书,即《折狱龟鉴》。全书共8卷,分为释冤、辨诬、惩恶、察奸、迹盗、议罪、严明等20门,并在案例之外附有郑克的评论。

  《折狱龟鉴》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古代中国的司法理论水平达到一个空前高度,而且还为后来的司法官员侦查、审判案件提供了可以学习、参考以及研究的指引,为宋代及之后的朝代开展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素材。在书中,郑克总结出了“貌情迹兼察”的审判方法与理论,这是对前人审理刑事案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貌情迹兼察”的实际应用

  “貌情迹兼察”即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观察涉案人员的气貌来考察案件的情理,通过分析案件的痕迹、物证等,以发现犯罪线索,最终侦破案件并审理案件。

  宋代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诉讼证明标准,无论在侦查方面还是在审判方面,其方法和理论都超越了前人。《折狱龟鉴》堪称古代最全的案例汇编,书中总结提炼出了多种侦查、断案方法,旨在“俾览者充拓闻见,如龟决疑,如鉴烛物,是亦惟良折狱之一助云”。

  《折狱龟鉴》卷五“察奸”中有一个案例:“张咏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亟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及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咏。咏使呼出,厚加赏劳,问所知之由,令并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

  北宋名臣张咏在处理这起杀人案时,依靠经验,结合涉案人气貌、情理、痕迹等作出判决,令人信服。首先,他在路边听到一妇人哭泣,得知其夫突然死亡,但从妇人的哭声中只听出恐惧而非哀伤,心生疑虑,于是让手下仔细审问。这即是结合“讯事”内容的“观其气貌”的审讯方法;其次,张咏又在办案官员夸赞妻子帮助自己找到死者死因时,即“有大钉陷其脑中”,想到这样隐秘的杀人方法非常人所知,再生疑虑。经查,官员的妻子曾以这种方法杀死了前夫,这样敏锐的嗅觉,其实就是他对“情”考察的结果;关键的是,无论张咏如何怀疑,他仍未忽视关键证据,他先是命令手下查验出妇人之夫的死因,后又在官员的妻子承认谋害前夫后,仍命令手下开棺验尸确认案件事实,最后才将二人绳之以法,这都体现出张咏对“迹”的重视。

  张咏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及情理气貌,推断其所供的情况是否属实;又结合痕迹物证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这种断案方法带有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是我国古代司法史上的一大亮点。正如郑克在案例后的评语:“古今虽殊,事理无异,适然相似,何足致诘?当知子产言犹可用。”这充分证明了《折狱龟鉴》对“貌情迹兼察”方法的推崇。

  “貌情迹兼察”的理论内涵

  以传统“五声听狱讼”为基础

  在西周,即形成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五声听狱讼”。《周礼·小司寇》云:“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五声听狱讼”简称“五听”,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气貌来确认其口供的真实性,以查明案情。宋代仍肯定西周的“五听”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折狱龟鉴》中所收集的案例就有很多是通过察言观色即采用“五听”法侦破并审理的,而郑克在“五听”基础上,总结并发展出了“貌情迹兼察”的理论。

  在“五听”基础上增加新内容

  首先,郑克赋予了“貌”新的内涵。他指出:“案奸人之慝情而作伪者,或听其声而知之,或视其色而知之,或诘其辞而知之,或讯其事而知之。盖以此四者得其情矣,故奸伪之人,莫能欺也。”郑克将“察奸”破案的方法归纳为听声、视色、诘辞和讯事四个方面,其在听声、视色、诘辞等传统观“气貌”的方法外又加入了“讯事”一项。这一变化,使传统的“五听”增加了新内容,这也是郑克对“五听”发展的第一步。

  其次,郑克在“五听”外新增了“情”的因素。他提出,“盖察狱之术有三:曰色、曰辞、曰情。”色、辞仍属于“气貌”,新加入的“情”系指人情事理。郑克特别强调“情”在侦查和审理工作中的作用,“苟于情理有可疑者,虽赃证符合,亦未宜遽决”,意即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虽与证据大致相符,但与情理严重背离时,其陈述仍不能直接被认定为事实。

  再次,郑克还强调“迹”的客观作用,此处的“迹”是指痕迹、物证等。

  最后,郑克主张将观貌、察情和据证三种手段结合使用,提出了“貌情迹兼察”的理论。他指出:“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皆足以知其冤否也。……夫事迹时有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其情理、气貌。”

  “貌情迹兼察”是对“五听”的重要发展,它的提出使中国古代刑事侦查与审理案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趋于完善。

  “貌情迹兼察”的借鉴意义

  在宋代刑事司法理论不断发展、走向成熟的时候,欧洲水审、火审、司法决斗等被当做疑难案件的审理方式,与同时期欧洲司法的落后相比,宋代已发展出包括“貌情迹兼察”等有较高先进性的新刑事司法理论与方法,并开始系统总结犯罪心理等因素在司法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当然,此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如缺乏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以及过分依赖司法人员的经验,难免误判。

  但是,“貌情迹兼察”理论仍然蕴涵了科学的道理,通过“貌情迹兼察”,辨明是非曲直,是当时司法的一大进步,至今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审讯人员仍应注重心理因素,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案情。在审案过程中仍应注重“情”的因素,对于违背基本情理和逻辑的事实,司法人员通过现象找出真相,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作出判决。【本文系2020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宋代行政法制研究》(项目编号:2020YBFX3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