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受到广泛关注。其中,限播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明确节目主创人员酬劳机制等相关条文成为关注热点。
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则。这部将要出台的行业基本法,将有效弥补广播电视行业长期以来“立法落后于实践”的不足,为建设广播电视法律体系提供支持。回望近年来的明星“天价片酬”现象,尽管有关部门和机构曾三令五申,或设置“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的红线,或对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作出指引,但“天价片酬”依旧屡限屡高。为什么?因为缺少了法律的“硬约束”,明星的市场“钱”景不改变,影视行业生态不改变,让疯狂片酬回归理性终归是难事。只要市场认“天价明星”,有人争相为其买单,监管难以“有剧就管”,各种潜规则便会大行其道。
然而,法律的刚性约束会从根本上打破治理困局,促使影视领域的市场机制更加健全。以限薪、限播等法律措施来说,这些手段不仅会对行业治理形成法律支撑,而且会改变市场评价机制,祛除行业发展的虚火。立法将促进跨部门协调,更好解决广播电视领域的复杂问题。
以处置劣迹艺人为例,以往的“封杀令”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矫正,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如果“封杀”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模糊了政府与市场、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便会削弱“规则之治”的效力。人们会问,“封杀”是否出于必要,判断标准何在?对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和回应,弥补了治理的短板。而为了促进法律有效实施,还需从操作层面设计更细致的规则。譬如,在什么情况下,劣迹人员须永远退出市场;在什么情况下,可对劣迹人员作品解除限制。
从相关立法规划来看,广播电视法是我国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石。一部行业基本法的出台,伴随一系列规则、标准、机制的调整,将开启一整套系统工程——系统提升广播电视领域依法行政能力,系统设计广播电视管理体系,全方位地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供制度保障。这将深刻改变影视工业生态,提升行业和从业者自我约束能力,影响公众影视消费的习惯,为明星们照镜子、正衣冠。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刚性,更体现在实施的刚性上。要把限薪、限播中的“限”字落在实处,需要充分整合各方合力。既要强化政府监管,也要发挥行业自律,还要调动公众参与监督。这将是一个持续提升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