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孝敬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三驱人民法庭就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件。唐某与袁某某(已故)于1984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袁某某与前妻育有大儿子袁甲、二儿子袁乙,一直跟随唐某与袁某某共同生活至其成年。唐某与袁某某婚后育有小儿子袁丙。自2019年4月1日起,三名儿子均未再给付过唐某赡养费。唐某已是花甲老人且因中风常年坐于轮椅之上,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奈之下唐某提起诉讼,要求3个儿子承担自己的生活费、医疗费。
诉讼过程中,邓法官了解到2名继子之所以不愿给付赡养费,一方面是他们认为唐某并非其亲生母亲,不需要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希望将唐某送至养老院,且愿意平摊养老院的费用。而小儿子袁丙待业在家,无基本收入,母亲唐某暂居他家。
抓住关键症结,邓法官对3名被告耐心地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首先,纠正了2名继子不需要尽赡养义务的想法,唐某对2名继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直至他们成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无异。其次,邓法官通过询问了解到唐某并不想被送到养老院居住,而是想跟着其小儿子袁丙共同生活。于是,邓法官耐心地劝说2名继子,赡养老人必须以尊重老人的意愿为前提,切不可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父母身上。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袁甲、袁乙放弃了坚持将母亲送到养老院的想法,每月按时给付赡养费,三子共同承担医疗费。同时,因为唐某跟随袁丙生活,袁丙会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照看母亲,因此袁丙给付母亲略低于两位哥哥的赡养费。
本案带给了我们诸多启示:一方面告诫子女必须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也提醒老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包括继子女、养子女等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赡养老人不光需要物质上的支持,更多的还有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持,尽量尊重老人的想法,带给老人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贾平凹有句话说的好:“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父母健在之时,作为子女的我们都应该好好尽孝,为下一代树立敬老爱老的榜样,切莫让“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在”的遗憾上演。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