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以劳代偿”是一种有益尝试
2020-12-30 08:55: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家发
12月17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陈某江等3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考虑到陈某江等3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判决3人共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7万元。其中,9000元以货币形式支付,另1.8万元由3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一天折抵100元)参加由绍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统一安排的环保公益劳动。
笔者认为,“以劳代偿”既体现法治的人性化温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违法人员,不失为法治教育的有益尝试。
按照法院的判决,这3人要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2.7万元,但3人实际履行能力有限,难以拿出这么多的钱。如果对3人进行强制执行,必将对3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他们产生抵触心理;但如果免予追究3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大幅减少赔偿的额度,违法成本便会降低,将很难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类似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而用同等价值的环保公益劳动,来替代大部分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棘手的问题。一方面,违法当事人不需要“砸锅卖铁”来支付赔偿金,以致影响生计;另一方面,环保公益劳动替代赔偿,也可让违法人员在公益劳动中深刻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种处罚方式,显然教育和改造效果更好。
当然,“以劳代偿”也不能滥用,一定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要把握好尺度,千万不能让有赔偿能力的违法当事人借此逃避了相关赔偿责任;也不能让罪重的违法嫌疑人因此逃避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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