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一涉黑案35人被判刑
2020-12-18 08:54: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明强 覃识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岑福兴、岑秀繁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岑福兴、岑秀繁、梁全鹏、莫明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九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1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至2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岑福兴、岑秀繁在2012年9月刑满释放后,于2013年4月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成立“月俚人商行”,并以此为据点聚集社会闲散人员。期间,聚集拉拢梁全鹏、莫明星等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巩固团伙势力。随着组织成员逐渐增多,为维持组织的开支及扩大组织势力,2014年底至2015年5月,岑福兴组织梁全鹏等人在金城江区南桥一带开设赌场,并使用持械斗殴暴力手段排除竞争对手,该组织非法影响力及控制力得到提升。为延续其非法权威,除了经营“月俚人商行”获取经济利益外,该组织通过长期开设赌场及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和充当“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用于支撑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福兴、岑秀繁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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