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对鲁爱民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鲁爱民邀集或指使被告人马建木等人多次在津市市新洲镇、白衣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树立了恶名,并陆续将被告人马建木、曾军、梁锐吸纳为手下,形成了以鲁爱民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此后,鲁爱民陆续将被告人万加荣、彭道慧、黄猛纳入组织;万加荣、马建木、彭道慧又网罗了被告人卜功元、周炬、梁桂铭、雷樊、廖松文、江宇坤、武俊等人充当手下,均听命于鲁爱民。
2005年9月9日,以鲁爱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该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持续时间长达14年。鲁爱民负责组建整个犯罪组织并指挥组织的运转,直接组织、策划、安排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领导者。万加荣、马建木、彭道慧3人直接听命于鲁爱民,均带有马仔,多次指挥或参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
该犯罪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垄断、控制、影响津市市道渣块石运输业、采石业、客运业、烟花鞭炮销售等多个行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约3000万元。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增强犯罪能力,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利益用于购买车辆、枪支、砍刀等犯罪工具;给组织成员分配利益,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参与经营;提供作案经费、逃跑经费、被关押期间的花费;出资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等。该犯罪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51起,其中使用枪支作案8起;使用钢管、砍刀、管杀等凶器作案16起,致1人重伤、5人轻伤,大量公私财物毁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爱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以及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鲁爱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万加荣、马建木、彭道慧等30人被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