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对一起十五人重大涉黑案终审宣判
维持一审死缓判决 首犯被限制减刑
2019-06-14 14:23:41
中国法院网讯 (全小晴 林浩颖) 6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严少亮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判处上诉人严少亮、陈辉、张家宝等3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首要分子严少亮限制减刑;判处张荣青等3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9名团伙成员被判处十七年至二年有期徒刑。该案是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90年代初,黄荣辉(已死亡)挂靠典当行放高利贷,严少亮等人参与经营,陈辉等人负责“追数”;还在惠州市惠城区开设娱乐城,经营歌舞厅、游戏厅等,并在游戏厅中设“啤酒机”赌档,黄荣辉等人以娱乐城和典当行为依托,通过招纳“小弟”,逐步形成以黄荣辉为组织、领导者,以严少亮、陈辉、张家宝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2000年6月黄荣辉死亡后,严少亮接替组织、领导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惠州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涉黑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揽工程等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致4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其中,为垄断惠阳区域玉米芯收购市场,获取组织利益,该涉黑组织通过砸车、砍人等方式驱赶和打击竞争对手,导致1人死亡、3人轻伤;该组织还通过介入他人河沙生意合作纠纷,进入博罗县河沙开采行业,因利益冲突致使1人重伤。
广东高院认为,严少亮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90年代初,黄荣辉(已死亡)挂靠典当行放高利贷,严少亮等人参与经营,陈辉等人负责“追数”;还在惠州市惠城区开设娱乐城,经营歌舞厅、游戏厅等,并在游戏厅中设“啤酒机”赌档,黄荣辉等人以娱乐城和典当行为依托,通过招纳“小弟”,逐步形成以黄荣辉为组织、领导者,以严少亮、陈辉、张家宝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2000年6月黄荣辉死亡后,严少亮接替组织、领导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惠州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涉黑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揽工程等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致4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其中,为垄断惠阳区域玉米芯收购市场,获取组织利益,该涉黑组织通过砸车、砍人等方式驱赶和打击竞争对手,导致1人死亡、3人轻伤;该组织还通过介入他人河沙生意合作纠纷,进入博罗县河沙开采行业,因利益冲突致使1人重伤。
广东高院认为,严少亮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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