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春元、李东枰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省人大代表旁听了宣判。
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满释放后,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确立其在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的地位,先后组织被告人谢义文、陈光利、黄从平等人在尚义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尚义镇造成严重影响,被当地群众称为“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组织成员谢义文、刘国友、魏东、童冈等人在东坡区某宾馆寻衅滋事并殴打他人,以此为标志,逐步形成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李春元除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势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齐上阵。其妻子姚丽英负责管账,其儿子李东枰充当打手,还有其侄子李伟、董航参与软暴力,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李春元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领导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求组织成员对其忠诚、服从,长期通过组织聚会,喝酒娱乐、送钱送物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向参与工程管理和实体经营的组织成员按入股分红、发放报酬,为组织成员提供住房、零花钱、车辆。该组织人员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规矩清晰,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为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自2008年3月以来,李春元先后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强揽工程、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30起。其中骗取贷款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涉及被害人多达20余人。
以李春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规模后,开始寻找靠山,将黑手伸向基层干部。
为违法开采尚义镇熊公村三组78亩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时任熊公村村支书即同案被告人戢利行贿10万元。为获得尚义镇几个安置小区物管业务,分别向包括全意村村书记即同案被告人李志伟在内的14名公职人员行贿共计23万元。李志伟长期为李春元奔走,对近20名基层村组干部进行腐蚀、拉拢,部分村组干部迫于李春元组织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贿时甚至不敢当场拒绝,次日才敢退回赃款。
7月30日,东坡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24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零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