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审判专业性
2020-11-28 08:46: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代秋影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足司法审判职能,进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性,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从2018年启动,三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积极回应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社会关切,对原有法律进行了重塑性修订。条文从72条扩充到132条,篇幅增加近万字,新增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专章,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国家兜底的保护原则,强化了家庭监护的第一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将初步担负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关注的不仅仅是事件行为本身的法律评价,还包括行为背后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当前,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量近年来持续大幅减少。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低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多发,相关收容教养、专门学校或其他教育矫治方案的非刑事司法处置机制不足;性侵害、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频发,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家事案件数量多、波及面广,与此相应的审判理念和社会支持体系不配套,直接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等等。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合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足司法审判职能,进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性,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一、统一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内涵和外延

  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重要工作。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建立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体制机制。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推动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发展。虽然在司法实践和座谈交流时仍会沿用“少年审判工作”的提法,但其内涵和外延与当初仅指“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大不相同。新时代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首先应契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统一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内涵,即“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

  主要包括五类案件:一是传统意义上的少年法庭工作,即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践中部分少年法庭将18至22岁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也包含其中。二是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最主要场域,6岁之前的亲子关系模式会内化为一个人的“内在关系模式”,也是其成年后所有外在关系类型的原生动力,不同的家庭教养模式对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可以产生直接和决定性的影响。四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类案件审判工作,包括校园伤害、医疗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等。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纠纷时,在侵权事件激发下监护人易混淆自己的诉求与未成年当事人的诉求,以成年人的标准和要求代替未成年人本人的真正诉求。因此,审理该类案件时不但要根据事实、情节和法律裁定赔偿标准,还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帮助未成年人修复因为侵权事件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五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或者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如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特别是在城市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等等。此外,还应包括对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早期干预和司法处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分工配合,对当前低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负任何责任”的备受各界诟病的现状及时给予司法回应。

  二、进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性

  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涉及多个审判业务领域,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章“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性。一是“自上而下”进一步畅通涉未成年人审判专门工作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性的核心和关键在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在“全国四级检察院和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一方面要构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制。独立建制的少审法庭应统一受案范围,其他法院要因地制宜,组建专门合议庭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另一方面要“自上而下”构建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指定专人统一协调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案件指导和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致力于推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二是探索建设涉未成年人审判案例专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布,裁判文书中未成年人相关的信息也应当删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与此相应,应探索建立涉未成年人审判案例专库。三是建立涉未成年人审判专门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是一项复合工作,既应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了解司法实务,还应熟知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特点,一方面有助于法官综合判断涉案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保证法律准确适用;另一方面确保在涉未成年人审判过程中不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有助于促进行为矫治的效果。

  三、进一步提升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目标,除了正确适用法律外,还应包括两个:一是犯罪预防,即通过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司法延伸等各项工作,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是行为矫治,对于已经进入司法保护视野的未成年人,通过各种体制机制推动和帮助违法犯罪和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当前,社会各界对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关注和焦虑,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效果的担忧。

  进一步提升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社会效果,一是建立畅通的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旨在“改变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除了专业的涉未成年人审判队伍,还应有其他部门和组织以及涉未成年人司法事务社工等专业力量的介入和持续跟进。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构建畅通的议事协调机制。二是进一步拓展强制亲职教育工作机制。“没有问题孩子、只有问题家庭”,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主要场域,也是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原动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进一步提升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的社会效果,应在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把强制亲职教育作为重要工作抓手。三是建立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应通过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参与、法庭教育、心理干预、社会关护、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的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帮助其回归社会。这些不用于传统审判工作的特殊要求,必须有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与之配套,方能在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真正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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