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惩罚性赔偿成为专利保护的标配,才能让侵权者有实实在在的痛感,倒逼效仿者在前车之鉴的警示下,主动打消侵权歪念。
从2014年开始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历时6年,终于落锤定音。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随着专利商业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专利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也呈多发态势。尽管近年来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打击专利侵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不法行为,但并未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住专利权违法行为的多发蔓延之势。在专利保护愈发受到重视的当下,新修订的专利法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以惩罚性赔偿守住专利保护底线的法治思维,这对大幅提高专利侵权成本,倒逼专利侵权违法行为无形可遁,不仅大有裨益,而且正逢其时。
在近年来持续重视和加强专利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专利领域“空手套白狼”侵权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无不缘于侵权成本的低廉。此前,因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侵权者承担的经济赔偿以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上限为100万元。虽然上限100万元的赔偿数额表面上看起来较高,但与侵权者恶意侵权行为得逞后的巨额收益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不但不能对热衷于恶意侵权者起到切肤之痛的震慑作用,反而有可能让其产生“好了伤疤忘了疼”的侥幸心理。
同时,侵权赔偿金额的偏低,又让权利人在维权时不可避免地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不得不“杀掉一头牛”的尴尬,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肆无忌惮的嚣张气焰。这是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而保护效果始终差强人意的关键症结所在。
鉴于此,要有效震慑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就必须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与低额度的隔靴搔痒式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因不是有一赔一的一般性损害补偿,而是对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加重赔偿,更能倒逼那些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的侵权者,面对得不偿失的侵权代价感到不划算,同时也有助于破解权利人维权时所面临的成本高之困境,从而激发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在这种意义上,新修订的专利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式确定下来,可谓抓住了破解专利侵权“赔偿低”老大难的“牛鼻子”,必将有力促进专利市场的风清气正。
此外,对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祭出惩罚性赔偿利剑,也是基本国际惯例。综观国外诸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无不都对专利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客观存在惩罚性赔偿机制缺失的短板。新修订的专利法正式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全面遏制专利恶意侵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平等保护中外专利的国际需要,不失为守住专利保护底线有针对性的理性和务实选择,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总之,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切中了当前专利保护的痛点,不失为实现全面保护专利最大公约数的上善之策。须知,只有当惩罚性赔偿成为专利保护的标配,才能让侵权者有实实在在的痛感,倒逼效仿者在前车之鉴的警示下,主动打消侵权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