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电影”侵权案:影视解说有边界
2020-07-19 10:06: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勇海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通过个案进一步厘清了影视艺术知识产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权利边界。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关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图解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蜀黍科技公司侵犯了优酷公司对上述两部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持了一审判决,判赔经济损失3万元。据了解,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对于明确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有重要意义。

  被告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平台,其宣传“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并通过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图片集的方式,在自己的平台上向广大网友传播。

  从表面看,“图解电影”展现的只是静态图片加文字说明,而涉案剧集却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然而,“图解电影”截取于涉案剧集的382幅画面,系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是能反映与掌握剧集的完整内容的。这样看来,“图解电影”中的那么多图片显然就不属于合理引用。且涉案剧集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所截取的画面,并非是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图解电影”未经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者的许可,就在自己平台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的确构成侵权。

  简言之,“图解电影”展现的图片集,不是以宣传、评论影视作品为目的,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品味一部好电影、好电视剧的需求,其图片集对影视作品有实质性替代作用,会蚕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也就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尽管“图解电影”方面辩称,自己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涉案图片集为网络用户上传,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便只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但应明知以图片解说电影的行为侵权却不闻不问,或有利益分享,仍会构成共同侵权。

  正如法院判决所认为的,虽然被告的行为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是网络图片集而并非视频本身,但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限定为以不改变作品形式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完整的作品。

  可以说,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通过个案进一步厘清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诸如 “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形式的“图解电影”大有所在,希望正在或打算进行这种商业化开发的商家以此为戒,守好边界。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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