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41名被告人,非法盈利1.18亿余元的陆山青恶势力集团犯罪案,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41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全部认罪认罚,当庭均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山青于2014年4月14日设立山西感心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将公司股份转让于被告人安泽南,陆山青为实际控制人。2015年10月起,陆山青和安泽南开始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并在微信公众号推广宣传。到2017年9月,感心恩公司逐步形成了由陆山青全面控制、组织、领导,安泽南、陆海青等主要成员较为固定,李翔、冯磊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信息等犯罪活动。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陆山青通过网络宣传、购买公民信息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出资委托张云鹏开发设计了“51掌上宝”微信公众号网络贷款平台,以“无抵押网络贷款”“快速放款”的名义对外宣传,并以“凭身份证借款,无抵押,秒放款”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隐瞒高额逾期费用,高于本金一倍数额的借款协议。甚至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后,私自更改借款实质性条款,以“砍头息”方式预先扣收借款手续费,以“借一押一”方式虚增借款数额。逾期后采取频繁使用“电话轰炸”,滋扰、辱骂借款人,向借款人及其亲友发送附有借款人形象的侮辱照片,胁迫其支付“逾期费”“押金”“推介费”及虚高的“债务”。在此期间,该犯罪集团累计获利1.18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陆山青为首的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犯公民财产、人身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陆山青、安泽南等2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山青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董壮壮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滋扰、侮辱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陆山青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