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卢文静)6月23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刘某满等14人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由余姚法院院长王家星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满作为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另判决追缴违法所得42万余元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满纠集刘某日、刘某周、岳某、刘某侠等人在宁波市火车南站,通过滋扰、辱骂、吐口水、压低价格等方式,从张某处抢占宁波火车南站晚上21点至23点舟山路线拉客“黄牛”市场,并以滋扰、辱骂的手段阻止其他“黄牛”或者“黑车”司机在该时段拉客,迫使上述人员将拉到的舟山客人交由以刘某满为首的犯罪集团营运,从而逐步形成该市场的垄断地位。
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满将宁波火车南站凌晨4点至6点时间段舟山路线“黄牛”市场分配给被告人刘某日、刘某周、岳某、刘某侠,由该四名被告人形成垄断控制。
2016年5月,经被告人刘某满指使,刘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于每天早上8点至17点在宁波火车南站拉客。同年7月,被告人岳某、刘某侠加入,并形成了一个以陈某、刘某、岳某、刘某侠为首的拉客团伙,被告人李某等人先后加入上述拉客团伙,多次采用辱骂、滋扰的手段,阻扰其他“黄牛”及“黑车”司机拉客。
期间,上述被告人不服从宁波火车南站综管办特勤管理人员管理并多次以吐口水、辱骂、殴打的方式与之对抗,导致多名特勤管理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满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宁波火车南站秩序,影响城市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量刑情节等因素,遂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