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 寻衅滋事 强迫交易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9人被判刑

2020-07-03 08:58: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郭思琪 谢永林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等9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黄某、刘某、韩某、易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等犯罪、实现垄断当地非法采砂场等目的,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除此以外,被告人张某个人或伙同他人实施了串通投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某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窝藏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伙同被告人黄某、易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纠集被告人刘某、易某、韩某多次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物品,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组织、指挥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均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某,通过借用、控制多个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均构成串通投标罪;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黄某在被告人张某外逃期间,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其多次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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