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阶段,推行适用律师调查令能为执行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推动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所谓执行调查令,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由其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以获取相关证据。
当前,在执行案件逐年增加、人案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分流出非核心执行事务,让执行法官将精力聚焦于核心执行工作是可行可试的。在执行工作中,调查取证是一项较为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即使是简单的调查取证也需要安排两名正式干警外出才能完成,执行法官在分析案情、制定执行方案、撰写执行文书之余很难抽出时间外出调查取证,但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频率又很高。此时,采用律师调查令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司法实践证明,在执行阶段,推行适用律师调查令,对减轻当事人负担,疏解法院执行工作压力,提高执行案件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一是要充分认识各地推行律师调查令是创新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律师调查令,意在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高司法调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甚至不惜采取假离婚、假破产、转移隐匿财产等各种手段。由于当事人之间发生过一定的关系交往或业务往来,更清楚案件执行所需的相关证据线索。通过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案件代理律师即时进行调查取证,能够有效提高执行效率,帮助申请执行人尽快实现胜诉权益。
二是各地推行律师调查令,从制度层面也是保障律师取证权利的体现。通过签发律师调查令,把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工作分担给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实施完成,一方面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信任感和律师的责任感,能充分调动代理律师配合法院做好案件执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减轻执行法官的事务性工作,以使其将精力投入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处置之中,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和质量,降低因案件执行的繁冗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
三是调查令的出台对律师正确行使调查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律师的业务素质更加精湛、职业道德更加高尚。人民法院应在总结相关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细化司法措施。在笔者看来,律师调查令从根本上说是法院司法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并非法院将调查权全部移交给了代理律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使用调查令,法院审核后才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也有禁区,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以及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均不能调取。除了申领程序和调取对象需符合要求外,律师调查令的行使一般也应在载明的期限内,并非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