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监管不能缺席
2020-09-02 08:42: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红军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某饭店的坍塌事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神经。这起最终造成29人遇难的重大事故再次将农村自建房安全问题,特别是从自建房发展到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和保障问题,血淋淋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自建新房渐成趋势。各地也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第三产业,成为乡村经济的增长点。然而,在城市盖房建楼之前必须履行多层必备手续,只有在各种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才能开工建设。相反,在农村建自建房方面,却一直存在着“监管真空地带”,农村自建房工程既无需完备的报备手续,更不要求严格的验收规范,这就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种种隐患。
惨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农村自建房,监管不能缺席。业主在开工前应将拟建筑面积层高、施工材料、施工队伍资质等各种与建筑物质量相关的要素向当地城建部门报备,城建部门要根据报备材料逐一核实,只有安全条件达标后才能施工。房舍建设关乎人民生命安全,不能仅因其是农村自建房就放任自流,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借助政府的有形之手进行干预。其次,也要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管,严把建筑工程质量关。自建房竣工后,质量监督部门还要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允许入住或经营使用,并坚持定期检验,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杜绝此类痛心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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